關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 來源:m.wnpump.cn 發布時間:2011-04-21 15:42:00 瀏覽量:
關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渝人社發〔2010〕121號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北部新區社會保障局,市工傷保險管理中心:
為進一步規范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3﹞82號)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的全部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辦理了退休,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辦理退休的次月起應在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人員增減變動手續,停止參加工傷保險。
(二)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對參保人員的基本情況進行及時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按規定辦理停止參保和繳費手續。對不按規定將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納入參保,工作中發生事故傷害,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相關費用。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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