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工傷職工,在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就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求申請人出具“證人證言”。否則,工傷認定部門就會很慷慨的給你發一張《工傷認定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證人證言”是否是申請工傷認定必須提交的材料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在這里,我們并沒有看到申請工傷認定要提供“證人證言”。
《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在這里,我們同樣沒有看到申請工傷認定要提供“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如何成為申請工傷認定必交材料的呢?
就石家莊地區為例:一旦提出上述的法律依據,這些地區的勞動保障部門會理直氣壯的拿出一張他們自制的《石家莊市工傷保險宣傳材料之一》的宣傳小冊子。
是不是地方法律規定必須提交“證人證言”呢?
《宣傳材料》列明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中,關于“證人證言”這一項是這樣表述的:“現場目擊證人出具的證人證言(附上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聯系電話)及其他旁證材料(如:物證、書證、照片、錄音等)”,從上述文字表述來看,很明顯,是在有“現場目擊證人”的情況下,才可能出具“證人證言”。我們不難想象,發生工傷時,沒有現場目擊證人的,就可以不提交“證人證言”。
做一假設,100名煤礦工人下井全部遇難,難道因為沒有現場目擊證人,就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嗎?發生工傷后,多數工友害怕作證后遭到老板的報復,不便作證。難道老板恐嚇其他職工,讓其他職工不去為工傷職工作證,就可以不用承擔工傷待遇了?
深層次分析,上述問題難道我們的這些主管部門沒有意識到嗎?我想不是的,更多的恐怕還是執法僵化、推脫責任、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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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法律門戶張士謙律師
201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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