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立法建議
湖南省人民政府網2011年9月7日發布關于征求《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修訂送審稿)》意見的通知,并向社會各界征求立法建議。
關于《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修訂送審稿)》的起草說明全文,見http://www.hunan.gov.cn/zwgk/tzgg/szbm/201109/t20110907_393350.html,基于《社會保險法》的出臺和《工傷保險條例》的修訂,適時修改《湖南省事實<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必要且及時。
堅持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就“行政主體名稱”、“適用范圍”、“工傷保險費特殊征繳”、“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等方面做出修改,值得肯定。
現主要對新增加內容,提出如下意見:
新增一、新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的具體內容,更有利于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維護其合法權益,更有利于實踐操作。
新增二、《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30條,為解決破產、關閉、解散和注銷企業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工傷職工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待遇問題提供了參考,兼顧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的利益,有很高的借鑒價值。
新增三、為明確工傷待遇中責任主體,強化用人單位進行職工離職健康檢查的義務性規定,增加第四十三條,兼顧工傷職工及用人單位雙方的利益。
新增四、“關于工傷如何適用新舊法規規定問題”。
第一、先來看關于法律適用條款:
1、2004年1月1日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2、《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傷保險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條例施行后本決定施行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依照本決定的規定執行。
第二、這一點不僅現在有爭議,早在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實施時,與《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銜接上,曾經出現新舊法適用不一致的問題。先來看當初的解決:
對《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的法律溯及力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4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你辦《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的法律溯及力問題的請示》(閩政法函〔2005〕43號)收悉。經研究,并征得勞動保障部同意,答復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這一規定,既包括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程序認定工傷,也包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可見,是否適用新條例,不是根據事故發生的時間來確定,而是根據“完成工傷認定”的時間來確定。
第三、關于新工傷保險條例的溯及力問題,有特別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2004]96號),《座談會紀要》第三條、關于新舊法律規范的適用規則:根據行政審判中的普遍認識和做法,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實體問題適用舊法規定,程序問題適用新法規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 (二)適用新法對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更為有利的; (三)按照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應當適用新法的實體規定的。
在新舊發的適用上,《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已經明確做出了規定,況且,不管是在程序上,還是在實體上,新法都更有利于保護工傷職工弱者的權益,故此,對于工傷事故發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工傷認定作為具體行政行為,完成在新法施行以后的,應當適用新法的規定。
第四、《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僅是對一般情況下“法的溯及力”問題的理解。
《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第26條,所遵循的是“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實體問題適用舊法規定,程序問題適用新法規定,”這一普通規則,而對《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第二十四條關于特別規定法律溯及力條款的存在,視若無睹。
如果簡單的“以工傷事故發生的時間點作為法律適用點”,那么就根本沒有規定《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第二十四條的任何必要。
第五、提供另外一個立法參考。
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汕人社函[2011]196號)第五條,關于新老《條例》銜接問題(二)對新《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可作以下理解:1、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包括新《條例》實施前工傷認定申請已經受理但未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以及已受到事故傷害在申請期限內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爭議處理等都應當按照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但是,對于原《條例》屬于工傷范圍而新《條例》又不屬于工傷范圍的,還應當執行原《條例》的規定。
第六、成功案例再次表明新舊法適用不以事故發生時間為屆。
工傷賠償法律網http://m.wnpump.cn于2011年4月29日發表一案例2010年工亡適用新條例第一案落定http://m.wnpump.cn/anlizhanshi/2011-4/2133.html,此案例也被《法制日報》2011年8月28日以一篇“員工病亡在新工傷條例實施前”重新刊發,并被《中國日報網》、《人民網》、《普法網》等多家權威、法制媒體爭相轉載。
現絕大部分省份都在以此理解進行操作,故此,也請貴府在進行地方立法時能夠,立足科學理論,真正與上位法保持立法一致,避免解決法律糾紛過程中不必要的爭議。
張士謙 王勝利律師
石家莊市工傷、職業病法律援助與研究工作站
2011年9月14日
本文地址:http://m.wnpump.cn/anlizhanshi/2011-9/28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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