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輝: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家住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岷江西路54號民主村8-1-9。
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鄒維民,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高梁橋斜街11號。
2007年7月份,郭輝與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項目聘用人員協議書》,同年8月2日被派往該單位緬甸項目部工作。2008年7月19日15時許(緬甸時間),申訴人在緬甸大巴項目部的1575紙機下毛布壓輥處,用水管沖紙邊時,因地面濕滑,造成其倒地后右手撞到機器架上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右尺骨下段及莖突骨折。
治療經過:
8月12日,前往緬甸巴丁醫院拍片檢查,發現骨折,打了石膏;
8月16日,再次前往檢查,診斷為:右尺骨下端及頸突骨折。
8月19日,經項目部同意后回國治療;
8月23日----9月8日,到宜賓骨科醫院檢查,檢查結果與巴丁醫院基本一致,并住院治療16天。
維權經過:
治療期間,郭輝及其愛人多次與單位項目負責人黃芳秀協商,然而,用人單位的態度卻是“緩和”的很,郭輝意識到單位要將拖進行到底,徹底對單位協商處理失去了信心。
工傷賠償法律網張士謙律師接受委托后,同年11月5日,郭輝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009年2月5日,北京市海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郭輝工傷;
2009年2月23日,郭輝傷殘經北京市海淀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工傷九級;
2009年4月14日,郭輝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勞動仲裁;
2009年5月22日下午3點,北京市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此案;
2009年6月2日,海淀區勞動爭議委員會竟然以“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為必備證據,拒不履行《調解仲裁法》關于仲裁庭責令用人單位提供工資發放的規定,不予支持郭輝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009年6月9日,郭輝就工傷待遇依法向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09年6月22日,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也就此工傷待遇一案向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起訴;因勞動仲裁以勞動關系尚未解除為由,未支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為了穩妥起見,2009年9月4日,郭輝向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009年11月18日,海淀區法院安排開庭審理工傷待遇一案,卻被告知用人單位已經于2009年11月11日,向海淀區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與郭輝之間的勞動關系;
2009年11月19日,海淀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決定,因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在工傷待遇一案中予以確認,再次立案,屬重復處理。所以,駁回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關于確認勞動關系的申請;并于12月1日,海淀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將做出的決定書(駁回確認勞動關系的)送達給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
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勞動關系是作出工傷認定并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2009年11月30日,做出中止訴訟的民事裁定書;
2009年12月,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向海淀區法院提出起訴,仍然要求確認與郭輝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2010年8月4日,海淀區法院重新通知郭輝開庭。
2010年9月14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將確認勞動關系一案與工傷待遇一案合并審理。
2010年10月22日,郭輝向海淀區人民法院投訴法官超期辦案。
我評案件
1、 社保局的“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是否是郭輝享受工傷待遇必須的證據?
先說說法律依據吧,《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從上面可以看出職工只要能夠證明因工受傷和傷殘級別,就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由于中冶海外有限公司沒有為郭輝參加工傷保險,理應支付此工傷待遇。而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那么仲裁委員會就應該根據本人工資情況,就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數額作出裁決。
再來來看看仲裁委員會的觀點:“未提交北京市海淀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核準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的規定,對郭輝的請求不予支持。真實瞪眼說瞎話,工傷認定決定書還不能證明郭輝是因工受傷嗎?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還不能證明郭輝的傷殘級別嗎?
看到這樣的仲裁裁決書,我們找到了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主審仲裁員周宏峰,說:“國務院375號文沒有規定,這種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必須由社保部門先核定傷殘待遇呀?”這位周宏峰說:“我怎么跟你說呀”“到哪里有哪里的根據”“必須提交傷殘待遇表,沒有傷殘待遇表我們沒法認。”“我都裁了5000多案件了,都是這樣處理的,我是井底之蛙好吧!”這就是他們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就耍流氓,太高明了!
我們也曾試圖按這位仲裁員所說,到了核定傷殘待遇的部門,然而,給出的答案是:“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要我們核定待遇”,當我們問是不是這里所有的仲裁員都要求這個傷殘待遇核定表,被回答:“倒也不是”。到此,我們才真正明白,為什么這位周仲裁員非要這一紙傷殘待遇核定表,原來是為了自己省事,也是為了自己不至于承擔責任,一旦就傷殘待遇數額問題惹出事來,可以推的干干凈凈,將責任讓社會保險管理中心來承擔。實在高明。后經查閱北京市的相關文件,倒是有看似著邊的規定,《北京市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辦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應到單位營業執照注冊住所地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核準手續”,然而,這只是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一個規范性法律文件,如果以此作為享受工傷待遇的條件,明顯的于上位法相沖突。
此后,我們北京市12333咨詢處所在的北京市勞動局進行了當面咨詢,被明確告知:“嚴格按照國務院375號文《工傷保險條例》來處理,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必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先核定待遇。”
2、 勞動關系確認案是否構成工傷待遇案中止的理由?
先分析一下用人單位啟動勞動勞動爭議一案的動機。從郭輝申請工傷認定到拿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拿到仲裁裁決書剛剛半年多一點的時間,即便有后面還有法院的一審和二審,距離郭輝拿到自己的工傷待遇,也算指日可待。這時,單位突然感覺到《工傷保險條例》給他們準備好的那么多冗長、復雜的法律程序,讓他們浪費掉了。因為已經錯過了不服工傷認定提起行政復議的法定期限以及進行再次勞動能力鑒定的期限,只能要求重新確認勞動關系,以勞動關系是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為由,來試圖阻止郭輝的維權之路。
再來分析一下海淀人民法院應否中止工傷待遇案的審理。第一、郭輝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的是工傷待遇,而工傷待遇的前提是被確認工傷。勞動關系只是作出工傷認定的前提,如果認為不存在勞動關系,就應當對工傷認定提起行政復議。第二、退一萬步講,即便申請確認不存在勞動可以中止工傷待遇的審理,但是,工傷待遇一案的仲裁裁決書,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作出了認定,用人單位再次申請勞動仲裁也已經因重復處理予以駁回,海淀法院也不應該中止訴訟。況且,工傷待遇一案當初的王錳法院也表示,如果勞動仲裁駁回用人單位的仲裁的,將繼續審理,不會中止。然而,我們還是沒有看到法院公正的處理。
3、 海淀人民法院,你如何對超期審理負責?
截至2010年11月4日仍沒有投訴處理結果及判決結果,走進海淀區人民法院的兩個案件,勞動關系案已經有11個月,而郭輝要求工傷待遇案已經近17個月。至今,海淀區人民法院沒有任何書面的延期審理的法律文書。海淀法院你將如何解釋你的超期審理?
即便只是敘述事實、發表自己對案件的觀點,我也很少在網絡上公布自己案件的某些仲裁員、法官那些糗事,但是遇到這樣的情形,真正感覺到工傷維權之艱難,如果立法規定的維權程序復雜冗長是禍根,用人單位惡意拖延法律程序是主謀,那么勞動部門、仲裁、法院無疑就是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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