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王某,于
【點評】:
逢年過節時單位常常會組織職工舉辦一些文藝活動,職工在參加單位組織的活動時,有時就會一不小心導致受傷。依《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王芳作為電腦學校教師,在參加學校組織的新年聯歡晚會時不慎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十四條(五)項之規定,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令人不爽的是石家莊市橋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做法,其要求提供明確的勞動關系證明,這導致工傷職工所進行工傷認定程序的繁瑣性。本來勞動爭議的案子往往時間就比較長,而有時政府部門的過于苛刻的要求更是加重了職工的維權成本。希望勞動部門能夠立足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偏向弱勢群體的出發點上,依法準確、及時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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