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維權之“平等談判”
---------有感張聯盟工亡案
中國工傷賠償法律網m.wnpump.cn一直致力于工傷快速維權的研究,并在實踐中總結出對諸如重傷殘、死亡事件,礦山、建筑、危險化學品等行業的工傷事故快速解決途徑。
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工傷待遇標準基本上能夠實現《工傷保險條例》追求的保障工亡、傷殘職工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然而,獲得這一待遇標準,卻使更多的工傷職工嘗到了維權之路的艱辛。
拋開勞動保障等部門的處處刁難不講,在用人單位未給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在用人單位追求企業自身利益與工傷職工維權的矛盾沖突中,企業總會窮盡一切手段,“充分”行駛法律賦予的“權利”,將維權之路“一拖再拖”。
面對法律設定的“陷阱”,也許我們大多數人會選擇“協商”來解決自己的工傷待遇,這也正是工傷待遇糾紛案件為什么協商解決比例幾乎能達到80%的原因。這樣的數據卻沒有給我們帶來任何的欣喜,因為從協商談判的結果來看,能拿到法律賦予的7、80%賠償數額,就算是比較成功的了。更有甚者,拿到30%左右的賠償數額,并不在少數。
我們來剖析一下,為什么協商的結果總被打折?
“談判”,我認為應當是建立在有選擇性、平等的基礎之上的,失去此前提,其結果也是不言而喻的。上面提到了大多數人會主動選擇協商解決工傷待遇,然而,談判中用人單位卻一再發出“最后通牒”,讓維權者“依法辦事”,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職工維權不懼怕法律能否支持自己的請求,他們懼怕被拖入無休止的法律程序。故此,職工協商維權的結果,經常出現要么委曲求全接受被打折的工傷待遇;要么采取了過激行為。
分析工傷待遇被打折的原因,我想只因“不具備談判的資本”。這“資本”在法律上分析就是“單位違法成本”,也就是單位不依法支付工傷待遇,所受到的懲罰是否足以震懾其履行法律義務。中國工傷賠償法律網全面分析企業違法的責任,使其成為“職工談判的資本”,不僅快速解決工傷索賠談判,更為二次維權(職工委曲求全簽下顯失公平的賠償協議后的維權),開辟了新的維權思路。
張立慶之父張聯盟因操作過程中,高空墜落導致死亡案,2007年11月被迫簽下只有14萬多的賠償協議后,于2009年10月19日補充賠償8萬元。其案件代理成功操作,也驗證了上述談判理念。
張士謙
中國工傷賠償法律網
200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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