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部門經理私人請客時生火被燒傷,能否認定工傷?
作者: 來源:中國工傷保險 發布時間:2025-07-25 11:48:00 瀏覽量:
案情簡介
薛某系某單位營銷部員工,2023年6月14日,該單位營銷經理鄭某在單位門口自發組織鐵鍋燉,用以招待鄭某的朋友,活動所需食品及物品均由鄭某及其朋友自行準備。薛某在幫忙生火時被燒傷。2024年1月31日,薛某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處理結果
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薛某不服,訴至人民法院,法院一審、二審均駁回了其訴訟請求,支持不予認定工傷。
法律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上述規定,職工在工作中受傷,認定工傷應當符合“三工”要素,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及工作原因。
本案中,鄭某與朋友于當日自發組織鐵鍋燉活動,活動所需主要食品及物品均由鄭某及其朋友自行準備,雖然部分參與活動的人員曾在該單位進行過消費,但單位并未參與該活動的組織、實施過程,該活動也并非該單位的經營性活動。因此,薛某幫忙生火不屬于工作原因,其受傷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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