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履行通知義務,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程序違法
【基本案情】
重慶某工程咨詢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18日,營業(yè)范圍為工程技術咨詢、工程項目管理咨詢等,未設立工會。2023年3月14日,趙某與重慶某工程咨詢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入職該公司。入職后,因重慶某工程咨詢公司未給趙某安排公務用車,雙方協(xié)商將趙某的私車用于工作即私車公用。2023年4月23日,趙某向重慶某工程咨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某發(fā)短信,以其父親病重為由向劉某請假。同日,劉某以趙某未按公司文件要求提交汽車加油費證明材料等為由,以短信通知方式決定開除趙某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趙某認為,重慶某工程咨詢公司以手機短信方式徑行開除員工的行為,程序和實體上嚴重違法,侵犯了趙某的合法權益,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依法應當支付賠償金。經仲裁程序后訴至人民法院。原告訴訟請求請求判令重慶某工程咨詢公司向趙某支付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11200元。處理結果一審法院判決:重慶某工程咨詢公司向趙某支付賠償金208332.3元。重慶某工程咨詢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系重慶某工程咨詢公司單方行使解除權,單方解除與趙某的勞動關系引發(fā)的勞動爭議案件,故本案應審查重慶某工程咨詢公司單方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合法性!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痹摋l規(guī)定的立法旨意是如用人單位已經成立工會,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事先通知工會,避免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尚未成立工會,可以通過告知并聽取職工代表意見或者向當?shù)毓M織征求意見等變通方式來履行相應的通知義務,充分保障職工權益。本案中,重慶某工程咨詢公司在決定解除與趙某的勞動合同前,應當履行一定的通知告知義務,即使如重慶某工程咨詢公司所述,公司沒有成立工會,公司也應當通過變通的方式來履行通知義務,如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聽取職工代表的意見或聽取當?shù)毓M織的意見,但是其法定代表人通過短信方式直接開除趙某,未履行通知工會義務就徑行解除勞動關系,程序違法。遂判決重慶某工程咨詢公司向趙某支付賠償金208332.3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保障工會監(jiān)督作用發(fā)揮,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件。解除勞動合同意味著勞動關系的結束,直接影響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因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慎重行使其解除權,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先行通知工會。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保障工會監(jiān)督作用發(fā)揮,對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如何履行通知義務,進行了釋法說理和規(guī)則明確,引導用人單位通過告知并聽取職工代表意見或者向當?shù)乜偣髑笠庖姷淖兺ǚ绞絹砺男邢鄳耐ㄖx務。否則,如果用人單位未成立工會就免除其通知義務,有可能會助長用人單位抵制工會成立之風,不利于工會監(jiān)督作用發(fā)揮,不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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