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崗位工作人員與基層人民政府簽訂的協議書并不一定屬于勞動合同,雙方并不因此必然構成勞動合同關系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6日,某縣水利局、某縣扶貧開發辦公室、某縣財政局向轄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印發《關于下達某縣2021年農村飲水公益性管水員崗位計劃的通知》,共開發崗位289名,崗位補貼按1000元/人/月予以發放,其中某縣某鄉管水員共5名。2024年1月3日,董某與某鄉政府簽訂《某縣某鄉政府村級管水員協議書》,從事某鄉某村公益性管水員崗位工作。董某擔任管水員期間,不需要按時上下班和考勤。董某除做管水員之外,還從事務農和維修店工作。2024年2月29日,某村村委會書記通知董某對某村委會長廊欄桿進行加固。在施工過程中,董某墜落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2024年5月13日,死者董某的家屬冉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董某與某鄉政府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被駁回仲裁請求。冉某遂提起本案訴訟。原告訴訟請求請求確認董某與某鄉政府之間在2021年5月至2024年2月2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處理結果一審法院判決:確認董某與某鄉政府之間在2021年5月至2024年2月29日期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冉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分析】
現行法律規定雖然并未排斥公益性崗位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可以建立勞動關系,但也未明確規定兩者之間一定存在勞動關系。公益性崗位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當根據勞動關系構成的實質條件進行判斷。第一,從合意角度來看,勞動關系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合意形成的由勞動者提供勞動、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董某從事的“管水員”崗位,系某縣水利局等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為了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所設置的特殊崗位,其目的是讓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簡單的勞動從而獲得一定的社會救濟和社會補貼,某鄉政府并非基于勞動法意義上的用工主體意愿而簽訂該協議書,而是基于履行基層人民政府的行政職能職責而簽訂,雙方并無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第二,從經濟依附性角度來看,勞動者通過提供勞動獲取用人單位的勞動報酬是勞動者謀生的主要手段,勞動者在經濟上主要依賴于用人單位發放的工資。董某從事的“管水員”工作崗位工資補貼較少,低于人均收入水平,董某空閑時間還從事務農和維修店工作,“管水員”工資補貼并非董某唯一經濟來源,故無法認定其與某鄉政府存在經濟依附性。第三,從人身從屬性角度來看,勞動關系的雙方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從事何種勞動、運用何種手段勞動、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和地點等事項,均受到用人單位較高程度的控制,能自主決定的程度較低。本案中,董某沒有固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不需要按時上下班和考勤管理,非傳統意義上的“勞動者”。董某從事“管水員”期間,某鄉政府沒有對其進行實質意義上的考勤管理,故雙方之間無人身從屬性。鑒于董某生前與某鄉政府之間無形成勞動關系的合意、無經濟依附性及人身從屬性,雙方的關系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屬性和基本特征,故不能認定董某與某鄉政府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典型意義】
公益性崗位系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為了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所設置的政策性崗位,其目的是為了讓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簡單的勞動從而獲得一定的社會救濟。公益性崗位工作人員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結合雙方之間是否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人身從屬性、經濟依附性等因素進行綜合認定。該案為處理涉公益性崗位工作人員勞動關系的認定問題提供了司法參考和示范價值,助力特殊人員就業幫扶工作和基層社會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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