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上班時被患精神病的同事砍死,市、區人社局皆認定工傷,公司不服,認為殺人動機系私人恩怨。對此,雙方對簿公堂,法院會怎么判?
事件回顧
張某在某娛樂有限公司擔任水吧服務員。
2017年12月23日,張某在量販KTV工作間制作水果拼盤時,被同事鄭某用刀砍傷,經搶救無效當日死亡。
張某父親于2018年5月16日向區人社局申請認定張某為工傷。
區人社局受理后開展相關調查,查明鄭某系精神分裂癥患者,已被強制醫療。區人社局認為張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遂于2019年3月1日作出被訴認定工傷決定。
公司不服,向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019年6月10日,市人社局經審查,作出維持被訴工傷認定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并送達公司。
公司不服,認為張某的死亡雖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但鄭某殺張某是因兩人的私怨,殺人動機不是工作原因。區人民法院的強制醫療決定書認定本案是一起故意犯罪的刑事案件,鄭某的罪名是故意殺人,故張某的死亡不符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件。
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區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以及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法院判決:
人社局認定張某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并無不當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張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符合上述法規《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屬于認定工傷的情形。
公司訴稱張某被殺非因工作原因,而是由于個人私怨,依據不足,難以采信。
依據《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定,市人社局具有受理行政復議的職責。市人社局處理復議程序符合法律規定,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區人社局提供的《強制醫療決定書》等證據,證明鄭某在作案時處于精神分裂癥患病期,無刑事責任能力,已被強制醫療,故本案證據無法證明鄭某殺張某系因私人糾紛。區人社局認定張某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并無不當。
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但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
市人社局經依法審查,于法定期限內作出維持被訴認定工傷決定的復議決定,并將行政復議決定書依法送達各方當事人,符合相關規定。
綜上,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正確,應予維持。
據此,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法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也就是說,在上下班路上受傷要被認定為工傷,需滿足3個條件:①在上下班途中;②受傷原因為交通事故;③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本人承擔非主要責任。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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