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9月30日7時許,某公司職工徐某駕駛摩托車上班途中,被一只橫穿馬路的野狗撞倒致傷,經醫院診斷為左脛骨平臺骨折、左腓骨小頭骨折等。徐某提交了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書》,證明傷害事故屬實,但因事故成因不明,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綜合本案證據,人社行政部門依法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徐某不服工傷認定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徐某提起上訴。
處理結果
行政訴訟二審期間徐某向法院提交了事發時天網監控完整視頻,人社行政部門與工傷保險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公安交警部門共同研判該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確認該事故為意外事件。人社行政部門主動撤銷原決定,重新作出認定工傷決定,二審法院裁定該行政訴訟程序終止。
案例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之規定,本案中野狗突然橫穿馬路的情形,超出了駕駛人徐某的正常的交通注意義務,結合事故發生緊急程度、責任過錯分配等因素,本起事故屬于交通意外事故,徐某在該事故中不應承擔主要責任。因此人社行政部門撤銷原決定最終作出認定工傷的結論是正確的。
典型意義
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需要按照雙方的過錯程度明確責任劃分比例,人社行政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類工傷認定案件時需要根據事故事實判斷是否符合“非本人主要責任”,兩部門適用的法律、職責職權不一致,實踐中存在交警部門無法判斷責任但人社行政部門需作出行政確認的情況,本案對于工傷認定實踐具有借鑒意義。
此外,人社行政部門應在工傷認定中窮盡行政調查手段,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對工傷爭議或疑難案件,可借助工傷保險工作聯席會議機制部門聯動的優勢,根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依法出具的專業指導意見進行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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