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54歲的李某(女)在某酒店從事餐廳幫廚及保潔工作。2019年9月13日早6時許,李某騎助力車上班途中受到同等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2020年6月,李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某酒店舉證李某為超過法定女工人退休年齡的人員,不是工傷認定勞動關系適格的當事人,人社行政部門查實李某受傷害屬實且當時未辦理退休手續也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認定李某為因工負傷。某酒店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行政訴訟中人社行政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積極出庭應訴。經審理,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處理結果
人社行政部門行政負責人在出庭應訴期間積極發聲,庭后溝通協調,某酒店認同李某因工負傷服判息訴,及時足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支付了李某工傷保險待遇。
案例評析
李某在酒店從事餐廳幫廚工作并獲取報酬,屬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務工的人員,且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最高法〔2010〕行他字第10號和〔2012〕行他字第13號答復,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本案中,行政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化解行政爭議,有利于贏得行政相對人的理解,有利于案件的定分止爭。
典型意義
法律并未禁止勞動者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后繼續從事勞動,超齡勞動者的工傷(職業)傷害保障是人社行政部門社會保障職責的題中應有之義。人社行政部門和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發揮各自主體責任,推動工傷保險行政矛盾爭議化解,減少當事人訴累,節約了行政資源,有利于實現工傷認定行政行為的法律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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