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紀要
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 十堰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紀要》
十中法[2009]104號
各縣(市)區人民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2009年7月17日,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十堰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鄖縣聯合召開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研討會。會議對研討中達成共識的若干問題整理形成了會議紀要。現將《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紀要》印發,供全市法院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參考。該紀要所涉及內容與新發布的法律、法規、政策或上級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意見不一致的,以新發布的為準。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紀要
2009年7月17日,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十堰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鄖縣召開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研討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部分基層法院從事勞動爭議案件審理和執行的法官和分管副院長,市、縣(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分管副局長等36人參加了會議。會議分析了當前我市勞動爭議案件呈現出的新特點,就如何理解和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法律,以及如何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中的一些疑難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會議認為,有必要對這次研討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中如何理解和適用法律的若干疑難問題已達成共識的意見,整理成會議紀要發給各基層人民法院和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審理和仲裁委員會案件提供參考。現將研討會形成的一致意見紀要如下:
一、用人單位的確定
1、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及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
2、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屬于上述所稱的用人單位。
3、用人單位設立尚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分支機構,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但在仲裁、訴訟中應將用人單位列為當事人。
4、自然人、家庭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屬于用人單位。
二、勞動爭議案件
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確認勞動關發生的爭議。
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8、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9、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護理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10、已經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未繳納或者少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勞動法規強制規定的相關費用,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其應繳納份額的社會保險等費用損失的爭議。
11、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該勞動者仍屬用人單位職工,因被用人單位裁減或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政策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而發生的爭議。
12、退役軍人入伍前是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并在入伍時書面告知了用人單位,退役后依照退役軍人安置機構的安置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因原用人單位拒絕安置引發糾紛,提起訴訟發生的爭議。
1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發生的爭議。
14、用人單位未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且無法補繳的,雙方解除解除合同或終止合同后,農民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發生的爭議。
15、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沒有為其依法繳納基本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而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其直接支付基本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待遇及賠償金而發生的爭議。
16、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直接承擔部分工傷費用而發生的爭議。
1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墊付繳納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爭議。
18、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以繳納商業保險抵銷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爭議。
19、用人單位遲延轉移檔案或檔案丟失,勞動者主張賠償發生的爭議。
20、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不屬于勞動爭議的案件
21、家庭或者個人與家庭教師、醫生、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發生的爭議。
22、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徙之間發生的爭議。
23、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與受雇人之間發生爭議。
24、提供勞務的勞動者與家庭或自然人修建房屋所雇請的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建筑施工隊伍或者其他勞務使用人之間發生的爭議。
25、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辦、補繳、少交各項社會保險費等勞動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相關費用發生的爭議。
26、在審理涉及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但勞動者提出由用人單位補辦、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等費用或者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爭議。
27、勞動者要求支付因補繳社會保險而發生的利息和滯納金發生的爭議。
28、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享受職工福利待遇(諸如住房補貼、商業保險、交通費用、生活困難補貼等)和要求住房公積金發生的爭議。
29、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及列入行政編制的社會團體,與在編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30、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退役軍人安置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向用人單位安置城鎮退役軍人過程中,退役軍人尚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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