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卷宗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九條 不予受理案件卷宗的裝訂順序為:1、仲裁申請書(申請人為個人的附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人為單位的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2、收件回執;3、申請人授權委托書及律師出庭函;4、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清單及證據材料;5、不予受理通知書;6、仲裁文書底稿;7、送達回執等。
第十條 案卷按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立卷時,缺項不影響排列順序。
第十一條 案卷統一使用A3或A4型紙,凡需附卷保存的證物,應裝訂入卷。無法裝訂的,可裝入證物袋,并注明證物的名稱、數量、來源。案卷材料不得用鉛筆、圓珠筆書寫或復寫紙復寫。
第十二條 案卷材料應有封面、目錄、備考表,除封面、目錄、備考表不編頁碼外,卷內材料應按順序逐頁編寫頁碼,材料正反面均有記載內容的,應分別編頁碼。正面頁碼一律用打碼機打印在材料右上角,反面的頁碼打印在材料左上角。
案卷卷底應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封卷印。
第十三條 案卷封面載明的類別是指案卷保管期限。案卷封面內容一律打印。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案卷(× 卷)”,方正小標宋字體,三號字;“共××頁”、“類別”,Times New Roman字體,四號字;“ 勞人仲案字〔20××〕第××號”,仿宋字體,四號字;立案日期、結案日期、歸檔日期、歸檔編號統一用Times New Roman字體,四號字;其余內容全部用仿宋字體,二號字,加黑,居中。
第十四條 案卷的證據材料應在紙張的右上角加蓋“申請人提供”、“被申請人提供”、“第三人提供”、“仲裁委員會調查收集”等印章,相關書證經與原件核對無異議的,應加蓋“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印章。
第十五條 案卷材料由立卷人在備考表上簽字,由案卷管理人員檢查完畢在備考表上簽字后統一歸檔。
案卷管理應逐步實現計算機信息管理,建立電子案卷的,案卷管理人員在案卷歸檔前將案卷材料掃描、上傳形成電子案卷,電子案卷應內容完備,與書面案卷內容完全一致。
第十六條 案卷應在案件結案后1個月內完成立卷歸檔工作。任何個人不得存留有關仲裁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應當歸檔的材料。
第十七條 案卷保管期限分為5年和10年兩種。仲裁調解和其他方式結案的案件以及不予受理案件,案卷保管期限為5年;仲裁裁決結案的案件,案卷保管期限為10年。保管期限從案件結案后次年的1月1日開始計算。同一案件形成案卷的保管期限應相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案卷應有庫房和專柜保存。案卷庫房應達到防火、防盜、防蛀、防霉、防光、防塵、防水(潮)、防有害氣體等安全保管要求,并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空調、去濕機等設備。
第十九條 仲裁委員會建立案卷查閱制度。查閱正卷需持單位介紹信,填寫閱卷單(見附件),經案卷管理人員初審后,由仲裁委員會辦案機構負責人批準;原則上不準查閱副卷。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到法院起訴或申請執行的案件,經仲裁委員會辦案機構負責人批準,法院可以憑介紹信借閱正卷。對確需借出的案卷要明確規定借閱期限,如期歸還。歸還時要嚴格檢查,確保案卷的完整。
第二十一條 律師擔任案件訴訟階段代理人的,可持立案證明、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及本人執業證查閱案卷正卷。案件當事人和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單位及個人,不得借閱案卷;案卷不需要保密的內容,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持有關證明申請查閱、復印。
第二十二條 涉及國家和軍隊秘密的案卷,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級仲裁委員會的案卷管理人員應認真執行案卷保密制度,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案卷管理人員應做好借閱案卷的登記、簽收手續,認真填寫閱卷單。
第二十五條 各級仲裁委員會應按規定及時對已到期的案卷按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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