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卷宗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現將《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卷宗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告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調解仲裁管理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卷宗的管理,確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的順利開展,維護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卷宗的真實性、嚴肅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卷宗(以下簡稱案卷)是指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在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材料,是仲裁活動的全面、客觀記錄。
第二條 各級仲裁委員會要加強對案卷管理工作的領導,切實解決案卷管理所需人員、設施設備和經費開支等方面的問題。各級仲裁委員會辦案機構具體負責本級案卷的立卷、歸檔、使用、保管、統計、移交等工作,接受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業務監督指導。
第三條 案卷按照“誰經辦,誰整理”的原則,由案件承辦人、書記員負責將案件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歸檔,并確保材料的完整和規范。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應派專人負責案卷的歸檔、保管工作。
第五條 案卷材料以案件為單位整理,并按年度立卷歸檔,實行“一案一卷”。
第六條 案卷分為裁決卷和非裁決卷。
第七條 裁決卷分正卷和副卷裝訂。
(一)正卷裝訂順序為:1、仲裁申請書(申請人為個人的附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人為單位的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2、收件回執;3、調解征詢意見書;4、受理通知書;5、應訴通知書;6、申請人授權委托書及律師出庭函;7、被申請人答辯書(被申請人為個人的附身份證明復印件,被申請人為單位的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8、被申請人授權委托書及律師出庭函;9、仲裁第三人通知書;10、第三人答辯書(第三人為個人的附身份證明復印件,第三人為單位的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11、反申請書;12、反申請受理通知書;13、反申請應訴通知書;14、反申請答辯書;15、舉證通知書;16、延長舉證期限申請書;17、準許延長舉證期限申請通知書(或不予準許延長舉證期限申請通知書);18、推舉代表人申請書;19、回避申請書;20、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清單及證據材料;21、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清單及證據材料;22、第三人提供的證據清單及證據材料;23、證人到庭作證申請書;24、委托鑒定/勘驗函(存根);25、鑒定/勘驗結論;26、委托調查函(存根);27、調查結論;28、協助查詢函(存根);29、查詢結論;30、調查函(存根);31、調查筆錄;32、開庭通知書;33、旁聽人員登記表;34、庭審筆錄;35、代理詞;36、仲裁裁決書;37、仲裁建議書;38、先予執行申請書;39、移送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函;40、送達回執;41、公告;42、布告等。
(二)副卷裝訂順序為:1、立案組庭審批表;2、閱卷筆錄;3、調查提綱;4、庭審提綱;5、案件討論筆錄(評議筆錄);6、涉及國家機密的材料;7、涉及商業秘密的材料;8、涉及個人隱私的材料;9、案件中止/延期審理審批表;10、請示、報告、批復;11、仲裁文書底稿;12、結案審批表;13、辦案監督表;14、仲裁案件回訪登記表等。
第八條 非裁決卷可以不分正副卷裝訂。裝訂順序為: 1、仲裁申請書(申請人為個人的附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人為單位的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2、收件回執;3、調解征詢意見書;4、立案組庭審批表;5、受理通知書;6、應訴通知書;7、申請人授權委托書及律師出庭函;8、被申請人答辯書(被申請人為個人的附身份證明復印件,被申請人為單位的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9、被申請人授權委托書及律師出庭函;10、仲裁第三人通知書;11、第三人答辯書(第三人為個人的附身份證明復印件,第三人為單位的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12、反申請書;13、反申請受理通知書;14、反申請應訴通知書;15、反申請答辯書;16、舉證通知書;17、延長舉證期限申請書;18、準許延長舉證期限申請通知書(或不予準許延長舉證期限申請通知書);19、移送案件管轄函;20、案件移送接收回執;21、案件移送通知書;22、推舉代表人申請書;23、回避申請書;24、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清單及證據材料;25、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清單及證據材料;26、第三人提供的證據清單及證據材料;27、閱卷筆錄;28、調查提綱;29、委托鑒定/勘驗函(存根);30、鑒定/勘驗結論;31、委托調查函(存根);32、調查結論;33、協助查詢函(存根);34、查詢結論;35、調查函(存根);36、調查筆錄;37、調解筆錄;38、證人到庭作證申請書;39、開庭通知書;40、旁聽人員登記表;41、庭審提綱;42、庭審筆錄;43、代理詞;44、案件討論筆錄(評議筆錄);45、案件中止/延期審理審批表;46、請示、報告、批復;47、終止審理審批表;48、撤回仲裁申請書;49、仲裁決定書;50、仲裁調解書;51、仲裁建議書;52、仲裁文書底稿;53、送達回執;54、公告;55、布告;56、結案審批表;57、辦案監督表;58、仲裁案件回訪登記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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