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財政廳
關于調整事業單位因公傷殘人員護理費標準的通知
(冀人社發〔2010〕50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部門: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原人事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因公致殘人員護理費標準的通知》(人退發〔1993〕1號)有關精神,現就提高我省事業單位因公傷殘人員護理費標準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護理費的對象為,事業單位2006年7月1日前因公或因病傷殘,在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原人事)部門評定了傷殘等級(傷殘等級為一至四級)且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工作人員。事業單位2006年7月1日后因公傷殘人員護理費的發放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和《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的通知》(冀人社〔2009〕94號)的規定執行。
二、護理費的標準按照當地(戶口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從當年的1月1日起執行。具體標準為:因戰、因公傷殘評定為一級和二級的,月護理費標準按照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執行;因戰、因公傷殘評定為三級和四級的,月護理費標準按照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執行;因病傷殘評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月護理費標準按照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執行。職工戶口所在地為省外的,按照石家莊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三、調整事業單位傷殘人員護理費標準,由所在單位填寫《事業單位因公傷殘人員護理費調整審核表》并攜帶有關材料,省直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批,各設區市、縣(市、區)按照管理權限,分別報設區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調整護理費標準所需經費按原開支渠道解決。
本通知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護理費標準調整工作關系群眾切身利益,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盡快做好標準的調整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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