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社廳 財政廳 稅務局等
關于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冀人社字﹝2020﹞368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雄安新區管委會公共服務局、改革發展局、稅務局:
為提高工傷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推進工傷保險制度公平可持續發展,有效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的要求,現就進一步完善我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總體要求
(一)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圍繞建立健全公平規范的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制度,進一步完善以全省工傷保險政策統一為基礎,以基金收支平衡為核心,以基金預算管理為約束,以信息系統為支撐,以經辦管理服務為依托,以基金監督為保障的省級統籌體系,適度均衡各市負擔,促進工傷保險基金可持續發展,確保工傷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收支平衡,各市要確保本地區基金總體平衡;堅持分級管理,明確省與市的職責劃分,各市承擔本地工傷保險工作的主體責任;堅持缺口分擔,提高基金共濟功能和使用效率,建立基金管理良性循環機制;堅持績效考核,強化預算約束,完善參保擴面、基金征繳和支出控制責任制,確保省級統籌有效運行。
二、主要內容
在鞏固現行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費率政策、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預算管理、待遇支付標準、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管理、制度運行管理、缺口分擔
和激勵約束機制等內容,逐步建立規范、高效的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管理體系。
(一)完善費率政策
完善全省統一的差別化、可浮動的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全省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對應的行業基準費率為,一至八類分別控制在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0.7%、1.0%、1.2%、1.5%、1.7%、1.9%、2.5%。
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可根據我省經濟產業結構變動、工傷保險費使用等情況適時調整,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省經辦機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擬訂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方案以下簡稱省費率浮動方案,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省本級和各市按照省費率浮動方案確定年度基金收支計劃,確保當期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個別確實無法實現當期基金平衡的市,可按照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制定費率浮動方案,報省審核后施行。
建筑業及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合同價款的1.0%。
核定繳費。
(二)完善基金收支管理
1.完善基金收入管理。
省財政部門設立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省級財政專戶,各市、縣不再保留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和經辦機構收入戶,工傷保險待遇追回資金直接繳入各級經辦機構支出戶。
各級稅務部門征收的工傷保險費直接繳入省級國庫,按期全額歸集至省級財政專戶。
基金收入項目包括:稅務部門征收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2.統一上收省本級和各市基金累計結余。
2020年底前的基金累計結余于2021年4月底前全部上解至省級財政專戶。
2020年12月31日前已與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協議以及通過轉存定期或購買國債等方式儲存結余基金的地區,協議期滿后要按已簽訂協議約定及時收回本息,全額上解到省。
各市、縣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下開設的工傷保險基金子賬戶,在定期存款全部到期并上解后撤銷。
3.完善基金支出管理。
自2021年1月起,統一全省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時間,每月26日為工傷待遇結算日,通過工傷保險省級統籌信息管理系統統一計算次月應發放的工傷保險待遇支出金額。
省經辦機構按照省本級和各市上月繳入省級國庫工傷保險費收入含滯納金的95%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用款計劃。
每月10日前,省財政部門根據省經辦機構申請,將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專戶撥付到省經辦機構支出戶,再由省經辦機構支出戶撥付到省本級和各市經辦機構支出戶。
各市經辦機構在15日前按本月應支付額將資金撥付到各縣市、區經辦機構支出戶。
每月$日至20日各級經辦機構發放工傷保險待遇。
每月25日前,各級經辦機構將本月實付匯總信息逐級上報省經辦機構,省經辦機構、省財政部門據此記賬,核算基金支出。
省在2021年初按省本級和各市2019年度平均月支出額一次性撥付3個月周轉金至省本級和各市經辦機構支出戶。
以后年度,省本級和各市要確保年末周轉金額度不低于當年2個月平均支出額。
省本級和各市上解的滾存基金結余和當期征繳收入的5%由省統一管理使用,除按一定比例計提的儲備金外,其余可用于對基金收支缺口的地區給予補助。
4.完善收支對賬。
稅務部門、財政部門、經辦機構要核對工傷保險費征繳收入,財政部門、經辦機構要核對除工傷保險費征繳外的經辦機構基金收入和基金支出信息,確保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5.完善工傷預防費使用制度。
省本級和各市要在確保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能力和本年度周轉金額度不低于2個月的前提下,按照不超過本地上年度工傷保險費征繳收入的3%,編制本地工傷預防費預算草案。
6.完善工傷保險省儲備金制度。
建立工傷保險省儲備金,用于特大、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工傷保險省儲備金總額度為全省上年度工傷保險費征繳收入的30%,從省級統籌基金中提取,可以分年計提。
工傷保險省儲備金單獨記賬,納入省級財政專戶。
(三)完善基金預算管理
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管理機制,增強預算的科學性、嚴肅性、約束性,通過預算實現基金收支平衡。
進一步強化基金預算績效考核,提高預算編制的準確性,將預算績效考核列為工傷保險工作考核項目。
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實行省級管理,由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統一編制。
各級經辦機構合理確定本級工傷保險基金年度收支情況,經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審核后,逐級匯總上報至省。
省經辦機構匯總各級收支情況,編制全省工傷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其中收入預算草案會同稅務部門編制。
經省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審核后,報省政府審批,并按規定程序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預算由省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批復各級經辦機構和征收機構執行。
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預算管理辦法由省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另行制定。
(四)完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
省完善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機制。
各級經辦機構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和國家、省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相關待遇費用。
1.待遇計發基數。
涉及使用全省上年度平均工資的待遇以2019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基點,逐步將工傷保險待遇計發基數過渡為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
2.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為省內:20元/天/人,省外:35元/天/人。
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設區市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中市內交通補貼15元/天/人,食宿費用與住院伙食補助費不重復享受省內:80元/天/人、省外:150元/天/人;在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憑有效票據報銷,限于公共汽車、火車硬座頭等席以下、火車臥鋪軟臥以下、高鐵動車二等席、飛機經濟艙,超出規定標準的部分費用自理。
(五)完善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管理
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按照全省統一的政策標準、法定時限、工作流程和文書內容及格式開展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可以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購買服務開展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的輔助工作。
省每年抽查一定比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案件。
各市按季度召開工傷認定鑒定疑難案例聯席會、典型案例分析會。
工傷認定調查費支出按照不超過本地上年度工傷費征收總額2%列入工傷保險基金年度預算草案。
(六)完善制度運行管理
各市要按照省制定的工傷保險中長期覆蓋面目標和年度覆蓋面計劃,逐級分解落實。
各市經辦機構要對本地區參保繳費人數、享受待遇人數、繳費基數、基金收支、累計結余等變化情況進行分析,以短期預測和中長期精算為基礎,匯總分析基金收支情況,評
估基金可支付能力,形成本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測報告向省報送;對可能出現基金支付風險的,及時向省及當地政府報告。
建立省級統籌運行實時監測體系,健全政策、經辦、信息、監督四位一體工傷保險基金風險防控體系,保障工傷保險基金安全平穩運行。
(七)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制定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績效考核辦法,將政策執行、擴面征繳、支出管理、基金安全等指標納入考核范圍,與省下撥資金掛鉤。
對于未完成當年基金征繳預算、未參保造成先行支付、違規認定工傷、工傷醫療費支出明顯超出全省平均水平、發生套取基金等重大案件造成基金減收增支部分,由同級政府負擔。
對于政策調整等造成的基金缺口,經省審核后,可由留存當地支出戶的周轉金和省級統籌基金共同負擔。
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稅務部門另行制定。
三、保障措施
一 加強組織領導。
進一步完善省級統籌制度是確保工傷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大改革舉措,各級各部門要提高認識、問密部署、精心組織,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等相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協調配合,定期組織調度,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確保省級統收統支穩健運行。
二 提升服務水平。
統籌服務資源,充分發揮社會服務機構、銀行等市場資源優勢,拓展工傷保險服務渠道。
統一全省協議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實現資源共享,合理布局。
精簡辦事環節及證明材料,優化服務流程,建立更加高效、便捷的工傷保險管理服務體系。
三 健全工作機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問責機制,逐項落實分管領導、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對推進省級統籌制度不到位影響基金安全完整的要及時嚴肅問責。
加強風險評估,健全內控機制,落實基金監督職責。
健全輿情引導機制,加強針對性宣傳,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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