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財政廳
關于做好工傷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工作的通知
(冀人社發〔2014〕7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引發河北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辦字[2013]91號,以下簡稱《意見》),同意和規范工傷保險相關政策、程序和標準,現就做好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同意參保繳費基數和費率管理
(一)關于征繳基數。從2014年1月1日(含1日,下同)起,全省統一按照參保單位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核定繳費基數。各設區市(包括定州市、辛集市,下同)要切實做好本地區參保單位的基數核定工作,核定工作中涉及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統一使用上年度河北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含勞務派遣人員)平均工資。
(二)關于繳費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管理政策,由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制定。在新的費率管理辦法出臺、基金完成上劃之前,各市應在確保本地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暫執行本地原費率政策;為確保全省基金收支的平衡,各地費率一律不得下浮。
二、統一規范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程序
在推進工傷保險省級統籌過程中,各市要嚴格按照有關政策、標準規定和法定時限、工作流程,以及全省統一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文書內容、格式開展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工傷認定、鑒定、經辦機構以及用人單位、工傷職工之間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規定期限和可追溯的方式互相轉遞、送達文書檔案。2014年起,建立工亡案件和重大傷亡事故工傷認定前向省報備制度,進一步完善工傷認定聯席會和案例分析會制度。各市工傷認定調查費、勞動能力鑒定費暫按原統籌區政策管理使用。
三、統一工傷保險待遇計發標準
2014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工傷事故,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時涉及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統一使用上年度河北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含勞務派遣人員)平均工資作為計發標準。
為確保工傷職工待遇水平不降低,各地在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時,以2013年全省和各市社平工資為基點,按照就高原則,凡是高于全省社平工資標準的,仍按本地2013年度社平工資核定標準,直到全省社平工資超過本地2013年度社平工資標準。
新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業務經辦規程實施前,各市仍按原統籌地區規定的審核審批程序經辦工傷待遇計發業務。
四、提議管理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
2014年起,各地不再提取工傷預防費。已經提取的工傷預防費,未經省人社、財政部門同意不得使用。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工傷康復的,原則上應當到經省確定的工傷康復協議試點機構進行。
五、加快同意經辦規程和信息管理系統
切實抓好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經辦規程和信息管理系統的制定和實施工作,努力實現按照統一的經辦規程和信息系統管理經辦工傷保險各項業務。工傷保險業務信息管理專網和基金財務管理信息系統由省統一建設和管理。各市負責基礎數據整理、網絡環境、設施設備等相關準備工作,確保按照省統一部署,按時上線運行。
六、加快同意基金管理
(一)2014年繼續維持市級統籌的基金管理模式,基金自求平衡。各市要按照《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關于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基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266號)的要求組織好工傷保險基金的統籌、管理和使用,做好日常基金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各項工作。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實加強擴面征繳,在自求平衡基礎上,努力多擴面、多征繳,為時限基金的全省統收統支、保證基金安全平穩運行創造良好條件。
(二)2014年各市工傷保險基金暫不上解省。省級統籌實施前形成的基金結余屬于省級統籌基金,上解后按照規定記為本地以后年度因基金短收或超支形成曲兒口的沖減指標;基金上解前,各市要嚴格管理、規范使用基金結余,如需動用,須經省人社、財政部門審核同意。
(三)從2014年起,各地不再提取工傷保險儲備金,待基金上解省以后按省工傷保險儲備金的規定管理。基金實行全省統收統支后,按照省制定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基金預算管理辦法、財政管理辦法、會計核算辦法和省級集中部署的基金財務管理信息系統運行。
工傷保險實行省級統籌是系全局、管根本、利長遠的重大改革,是完善工傷保險制度、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舉措。各級各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重要性,嚴格按照全省統一的安排和部署推進省級統籌各項工作,切實增強工作的自覺性、主動性和積極性,確保我省工傷保險全面平穩順利實現省級統籌。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財政廳
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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