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財政廳
關于調整事業單位因公傷殘人員傷殘保健金標準的通知
(冀人〔2007〕161號)
各設區市人事局、勞動與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部門:
根據省人事廳、財政廳《關于調整事業單位因公傷殘人員傷殘保健金標準的通知》(冀人發[2001]62號)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人事廳、民政廳、財政廳《關于做好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勞社[2006]31號)的規定,經研究決定對事業單位因公傷殘人員傷殘保健金標準做適當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6年7月1日之前已發生的工傷,按下列規定執行。
1、已在政府人事部門評定了傷殘的人員,傷殘保健金標準隨在職因公傷殘機關工作人員保健金標準同步調整,執行同一標準(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今后不再發文。
2、新舊傷殘等級的套改參照民政部、總后勤部《關于印發〈軍人新舊殘疾等級套改辦法〉的通知》(民發[2004]198號)規定執行。具體套改辦法是:特等套改一級,一等套改三級,二等甲級套改五級,二等乙級套改六級,三等甲級套改七級,三等乙級套改八級。
3、傷殘保健金由所在單位按政府人事部門批準的傷殘等級和規定的傷殘保健金標準,于每年一月、七月分兩次發給。發放的傷殘保健金在各單位事業費的“其他費用”中列支,不再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
二、2006年7月1日之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統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三、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河北省人事廳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財政廳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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