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江西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文號: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5號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江西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3年9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以及職業介紹機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按照職責分工由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執行。勞動安全、衛生監察由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遵循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專門監察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管轄權限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其所屬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各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財政、稅務、審計、衛生、建設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五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各級婦聯應當依法參與監督。
第六條 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財政撥付,?顚S。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不得收取費用;收繳的罰款以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檢舉和控告。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設置舉報箱,設立舉報接待室。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檢舉、控告應當及時調查,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 監察職責與管轄
第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下列監察職責:
。ㄒ唬┬麄鲃趧颖U戏伞⒎ㄒ帯⒁幷,督促用人單位、職業介紹機構和勞動者貫徹執行;
(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和職業介紹機構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檢舉和控告;
。ㄋ模┮婪ㄌ幚磉`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察職責。
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的培訓、管理和監督。
勞動保障監察人員應當熟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勞動保障業務,經考核合格,取得合法有效的執法證件后方可上崗。
第十條 勞動保障監察人員依法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M入用人單位或者職業介紹機構了解其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詢問有關人員,并可以記錄、錄音;
。ǘ┎殚啞陀∮嘘P資料;
。ㄈ⿲τ萌藛挝坏膭趧訄鏊蛘呗殬I介紹機構的服務場所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對有關場景進行錄像、拍照;
。ㄋ模┮蟊粰z查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就勞動保障監察人員詢問的有關問題據實作出書面答復;
。ㄎ澹┲浦、糾正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伞⒎ㄒ、規章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監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接受被檢查單位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在被檢查單位報銷費用;
。ǘ﹨⒓颖粰z查單位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游、出訪等活動;
。ㄈ├寐殑罩阍诒粰z查單位為自己、親友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四)妨礙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ㄎ澹┬孤侗粰z查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下列管轄范圍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ㄒ唬┦趧颖U闲姓块T負責中央在省和省屬用人單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各類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ǘ┰O區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市屬用人單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各類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三)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縣(市、區)屬用人單位和在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各類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十三條 對職業介紹機構的勞動保障監察,由批準其設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實施。
第十四條 對管轄有爭議的,報請爭議雙方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五條 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管轄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認為需要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處的,可以提請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處;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委托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處。
第三章 監察內容與方式
第十六條 對用人單位的下列違法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
。ㄒ唬┎灰婪ń⒒蛘邎绦袉挝粍趧颖U弦幷轮贫鹊;
。ǘ┓欠ㄕ杏梦礉M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
。ㄈ┫騽趧诱呤杖⊙航稹⒈WC金等費用,或者扣押勞動者證件、實物的;
。ㄋ模┎灰婪ê炗唲趧雍贤、集體合同或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
。ㄎ澹⿵娖葎趧诱哐娱L工作時間的;
。┛丝刍蛘邿o正當理由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ㄆ撸┚懿恢Ц痘蛘卟话礃藴手Ц秳趧诱哐娱L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和節假日加班工資報酬的;
(八)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
。ň牛┙獬齽趧雍贤,不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ㄊ┻`反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
。ㄊ唬┻`反特殊工種勞動保護規定的;
。ㄊ┦褂梦慈〉脟衣殬I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相應技術工種的;
(十三)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或者不履行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
。ㄊ模┻`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對職業介紹機構的下列違法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
。ㄒ唬┪唇浥鷾蕪氖侣殬I介紹活動的;
(二)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的;
(三)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的;
(四)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的;
。ㄎ澹闊o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或者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進行職業介紹服務活動的;
(六)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介紹活動的;
。ㄆ撸﹤卧臁⑼扛、出租、出借、轉讓職業介紹許可證的;
。ò耍┻`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除國家統一部署的專項檢查,或者舉報專查和年度檢查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同一用人單位或者職業介紹機構的日常巡視檢查每年不得超過一次。
對有關組織、個人檢舉、控告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經初步審查后,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立案查處。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行勞動保障年度檢查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年檢的時間、范圍、內容、要求等事先告知被檢查單位。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或者超越職權對用人單位或者職業介紹機構進行檢查的,用人單位或者職業介紹機構有權拒絕。
第二十條 對兩次以上或者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用人單位和職業介紹機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將其違法行為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按期提供有關情況、資料,不得隱瞞事實真相,不得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篡改證據,不得拒絕和阻撓檢查,不得打擊報復舉報人員。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到用人單位或者職業介紹機構依法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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