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等因履行工作職責,依法需要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按照規定的查詢對象和記錄項目提供查詢。
第十九條 其他申請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單位的有效證明文件、單位名稱、聯系方式;
�。ǘ┎樵兡康暮头梢罁�
�。ㄈ┎樵兊膬热�。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依前條規定提出的查詢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ㄒ唬⿲σ婪☉斢枰蕴峁┑模凑找幎ǔ绦蛱峁�;
�。ǘ⿲o法律依據的,應當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除參保人員本人及其用人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情況進行登記。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數據庫全庫交換或者提供超出規定查詢范圍的信息。
第五章 保密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建立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保密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機構、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信息技術服務商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中獲知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承擔保密責任,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十四條 依據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有關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不得將獲取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用作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十五條 信息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安全防護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和災難恢復演練,確保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安全。
第二十六條 信息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要求,建立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庫用戶管理制度,明確系統管理員、數據庫管理員、業務經辦用戶和信息查詢用戶的職責,實行用戶身份認證和權限控制。
系統管理員、數據庫管理員不得兼職業務經辦用戶或者信息查詢用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違反保密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及時、完整、準確記載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的;
�。ǘ┫到y管理員、數據庫管理員兼職業務經辦用戶或者信息查詢用戶的;
(三)與用人單位或者個人惡意串通,偽造、篡改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或者提供虛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的;
(四)丟失、破壞、違反規定銷毀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
�。ㄎ澹┥米蕴峁椭�、公布、出售或者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
(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單獨管理和維護的。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信息技術服務商以及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獲取個人權益記錄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用于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泄露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提供、復制、公布、出售或者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有違法所得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信息技術服務商的,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其解除服務協議;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涉及會計等材料,國家對其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關業務接受其他監管部門監督管理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海南省勞動保障監察若干規定
下一篇:鄭州市勞動用工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