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住院治療期間的護理費應該由誰承擔?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對此做了明確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什么情形工傷職工會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如果工傷職工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期間情況發生了變化,不再具備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如勞動能力完全恢復,無須工傷保險制度提供保障,就應當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勞動能力鑒定是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如果工傷職工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一方面工傷保險待遇無法確定,另一方面也表明工傷職工并不愿意接受工傷保險制度提供的幫助,就不應當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拒絕治療的
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有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也有積極配合醫療救治的義務,盡可能地恢復勞動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質量,而不是一味消極地依靠社會救助。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其職工發生工傷還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用人單位應該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對于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同時對于補繳后能享受的待遇,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也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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