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構成工傷,侵權人已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費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資不屬于醫療費用范疇,即使受傷職工獲得第三人支付的誤工費之后,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
簡要案情
朱某系某科技公司員工,某科技公司為朱某繳納工傷保險。2017年12月21日,朱某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后被認定為工傷。對于朱某交通事故,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朱某承擔35%賠償責任,其中誤工費總額22156元,肇事方承擔19490元,朱某負擔2666元。后朱某申請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給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仲裁裁決認為,停工留薪期工資與誤工費性質均為工資待遇,均系對職工受到事故傷害后工資損失的賠償,兩者功能和性質相當,不宜重復享受,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朱某尚有小部分誤工費損失,故對朱某主張的停工留薪期工資,支持并變更為2666元。朱某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構成工傷,侵權人已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費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醫療費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其追償。此處的工傷醫療費用指受傷職工因治療而發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食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實際支出費用。停工留薪期工資不屬于醫療費用范疇,即使受傷職工獲得第三人支付的誤工費之后,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法院判決某科技公司支付朱某停工留薪期工資3萬余元。
典型意義
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構成工傷的,勞動者依法存在兩種請求權:一種是基于人身損害而享有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另一種是基于工傷保險關系而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權。因第三人侵權獲得的賠償是普通民事賠償,屬于私法領域內的賠償;而工傷賠償是社會保險待遇賠償,不屬于私法領域內的賠償,兩者并非同一性質。勞動者既可基于侵權法律關系向侵權人主張侵權責任,賠償誤工費等損失;也可基于工傷保險法律關系主張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工傷保險待遇。誤工費與停工留薪工資并非同一性質,工傷勞動者依法可以兼得,用人單位并不因勞動者獲得誤工費賠償而免除其停工留薪期工資的支付義務。
審理法院:溧陽市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文地址:http://m.wnpump.cn/pingxi/10269.html
上一篇:員工離家出走下落不明,能否被認定為工傷?
下一篇:受公司指派出差參加會議,在賓館洗澡時摔傷,是否屬于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