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省屬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從2012年7月1日起啟動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解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障問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于近期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省屬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遼人社發[2012]19號,以下稱《通知》),決定從2012年7月1日起啟動省屬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工作。
一、參保范圍
《通知》要求除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外,我省其他省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稱事業單位等組織)都應參加省直工傷保險統籌,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包括編制外招用的臨時工和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暫未納入參保范圍,其工傷待遇由所在單位支付。
二、繳費費率
《通知》規定省直屬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費率,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有關規定執行。即:一般的省屬事業單位繳費費率按0.5%執行,農林牧魚、水利、交通運輸、地質勘查、體育等行業事業單位按1.5%的繳費費率執行。費率浮動的調整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省直屬事業單位等組織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費用在社會保障繳費中列支。
三、參保待遇
關于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后的工傷待遇問題,《通知》規定事業單位等組織工作人員遭受事故傷害或患有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統一按照《條例》的規定執行。其工傷職工各項待遇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推進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遼人社[2011]328號)文件第五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即: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并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后新發生的工傷,由工傷保險基金和所在單位依照《條例》的規定支付各項待遇。
依照《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等組織,其工作人員發生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待遇。該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所在單位依照《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前已享受待遇的工傷人員,參保后原待遇不變,支付方式和待遇調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條例》規定新發生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符合《條例》規定的費用由所在單位按原渠道解決。
四、管理服務
省屬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省直工傷保險統籌后其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省屬事業單位等組織參保繳費及經辦管理等業務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
參保過程各項具體問題可向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機關事業保險處咨詢(電話:024-22839362),政策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可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處咨詢(電話:024-22955732)。
五、溫馨提醒
省屬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從2012年7月1日正式啟動,各相關單位應在《通知》實施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并及時繳納工傷保險費。逾期未參保繳費的單位,其補繳工傷保險費的起始時間從2012年7月1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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