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的認定不能僅憑社保繳費記錄
【問題提示】
勞動者提交了社保清單證明勞動關系成立,公司主張不成立勞動關系,對于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該如何認定。
【要點提示】
在勞動者僅僅提交了社保清單證明勞動關系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提出反證證明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未能提交相反證據,最后法院支持了用人單位的訴訟請求。
【案例索引】
一審: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656號民事判決(2009年10月27日)
二審: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六終字第2730號(2010年4月20日)
【案情】
原告(被告)深圳市添XX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區華XX路X號(二樓)石X大廈,組織機構代碼785294XXX。
法定代表人江某麗。
被告(原告)曾某,男,漢族,1984年X月X日出生,戶籍住址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X鎮X村X村民組,身份證號430903198411243XXX。
原告請求判令,1、原告無需支付被告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27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另一倍工資12069元;2、原告無需支付被告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27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及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7386元、2317元及4576元。
被告答辯稱,被告系原告員工,不存在掛靠購買社保問題,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請求判令,1、原告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35680元;2、原告支付節假日加班工資14755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3688.75元;3、原告支付平時加班費16691.2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4172.8元;4、原告雙倍支付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8812元;5、原告支付相當于一個月的代通知金4406元。
原告答辯稱,答辯意見同其起訴意見。
經審理查明,被告稱原告欲開發棋盤游戲項目,需招用人員,該項目負責人為原告老總(具體不清楚),其于2008年3月通過熟人(未陳述具體姓名)介紹至原告處工作,任職漫畫動作設計,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的月薪為4200元,每月工資通過現金形式發放。被告稱其最后工作至2008年10月27日,原因系游戲項目無法進行,原告以口頭形式辭退被告(未陳述具體辭退人)。被告稱其正常工作日每天延長工作時間1.5小時、每周六工作時間為9小時,原告未支付被告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27日期間的加班工資。被告提交了社保清單,該清單顯示被告為原告辦理了2008年7月至2008年10月期間的社會保險。原告對該清單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稱原告并未為被告繳納社保,而是被告游戲項目負責人通過關系,將社?铐椊唤o原告財務,讓財務代繳納。
原告申請了證人陸某宇、黃某、張某軍、王某、嚴某、羅某君及張某炎出庭作證。證人陸某宇、黃某、張某軍、王某、嚴某、羅某君證實他們系同學、校友關系,最初成立溜XX工作室,后來有臺灣人參與投資,被告系通過網絡招聘的,從事動漫美工工作,工作室地點在福田區赤X大廈511房,每月工資系臺灣投資人用信封裝好交于陸某宇發放,每月工資4200元,未辦理工資簽收手續。關于社保問題,因為陸某宇與原告的人員較為熟悉,就委托陸某宇找關系將社保掛靠在原告名下,且本案發生后,證人均與原告簽訂協議確認社保系掛靠關系。證人張某炎證實,其在原告處從事辦證工作,因陸某宇原系原告的技術主管,故雙方認識,但其不認識被告,陸某宇每月將社保費用通過現金形式交給證人,證人稱這對原告并無損失故未經原告負責人同意為被告及證人代繳社保。
原告提交了證人與被告的生活照和工作照,證人陸某宇、黃某、張某軍、王某、嚴某、羅某君對照片均予以認可,并指出照片中人員的身份、工作照拍攝地點為福田區赤X大廈511房及被告的工作臺。
被告稱證人陸某宇原系原告工作人員,且其他證人均由陸某宇找來作證,證人稱發工資不簽收也不符合慣例。
被告于2008年12月15日向深圳市福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其仲裁請求同其訴訟請求。該會于2009年7月16日作出深福勞仲案字[2008]第1673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如下:1、原告支付被告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27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另一倍工資12069元;2、原告支付被告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27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分別為7386元、2317元,共計9703元;3、原告支付被告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27日期間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4576元。原告與被告均不服該裁決而訴至本院。
【審判】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被告應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提交最基本證據,被告雖提交了社保清單,但原告申請了證人出庭作證。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證人均證實被告與原告的社保為掛靠關系,被告并未為原告提供勞動。此外,被告就其入職等細節問題也未清晰的陳述,故僅憑社保清單,本院無法確信原告與被告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添XX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無需向被告曾某支付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27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另一倍工資12069元;
二、原告深圳市添XX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無需向被告曾某支付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27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分別為7386元、2317元,共計9703元;
三、原告深圳市添XX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無需向被告曾某支付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27日期間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4576元;
四、駁回被告曾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被告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維持一審判決。
【評析】
員工主張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應負基本的舉證責任。員工僅能提供社保清單,而就入職離職、工資發放、工作管理等勞動環節不能提供任何有關聯的證據,因此也未能反駁用人單位舉證證明的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僅為社保掛靠關系的事實。因此一審法院采納了公司關于雙方關系的主張,支持了公司的訴訟請求。
經常有很多經營不規范的公司出于種種原因為非本單位的員工代交社保,社保關系繳納的混亂給勞動關系的認定帶來了困難。社保關系是證明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勞動者若以此向用人單位主張勞動關系,要求支付各種賠償,用人單位若無法提出相反證據來,往往會遭受重大損失。用人單位應以此為戒,規范的為員工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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