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內退人員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在新單位受工傷的,由新單位承擔工傷待遇賠償義務——伏恒生等訴連云港開發區華源市政園林工程公司工傷待遇賠償糾紛案
本案要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企業內退人員,在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單位從事勞動、接受管理的,勞動者與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為勞動關系。勞動者在新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新用人單位是工傷保險責任的賠償主體,應由其承擔工傷待遇賠償的各項義務。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8年第3期(總第257期)
2.職工獲得用人單位為其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付后,仍有權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安民重、蘭自姣訴深圳市水灣遠洋漁業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本案要旨: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不因此免除其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職工獲得用人單位為其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付后,仍然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7年第12期(總第254期)
3.清算組成員明知職工構成工傷并在進行工傷鑒定,卻未考慮其工傷待遇給付的,構成重大過失,應承擔賠償責任——鄒漢英訴孫立根、劉珍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本案要旨: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組織公司清算過程中,明知公司職工構成工傷并正在進行工傷等級鑒定,卻未考慮其工傷等級鑒定后的待遇給付問題,從而給工傷職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該行為應認定構成重大過失,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作為清算組成員的其他股東在公司解散清算過程中,未盡到其應盡的查知責任,也應認定存在重大過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0年第3期(總第161期)
4.工傷認定不是工傷職工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的前置程序——嘉禾縣羅卜安煤礦訴雷秋生工傷待遇糾紛案
本案要旨:享受工傷待遇不以行政程序工傷認定為必然前提。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均未在法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只是不再適用工傷認定的行政程序,但并不能因此剝奪工傷職工應當依法享有的工傷待遇。
案號:(2014)郴民一終字第563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12輯(2017.6)
5.工傷待遇案件中已取得民事賠償的受傷職工,在其工傷待遇中相同項目部分應遵循相同項目原則和差額補充原則——廣德縣荒山沖煤礦有限公司訴吳文林工傷待遇案
本案要旨:企業職工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既構成交通事故民事侵權,又構成工傷。受傷職工依法有權要求交通事故侵權人給予民事賠償,亦有權主張工傷待遇,但受傷職工已經取得的民事賠償款在其工傷待遇中相同項目部分應遵循相同項目原則和差額補充原則。《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等長期工傷待遇項目支付標準需適時調整,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工傷待遇的民事案件中,對長期工傷待遇項目可以依法作出相對確定的判決結果。一方面依據判決作出時的支付標準確定相應的工傷待遇項目支付金額;另一方面明確判決結果附條件的可變更性,即如果判決結果作出后長期工傷待遇項目支付標準被依法調整,則依據調整文件重新計算確定相應的支付金額,并作為判決履行或執行的內容。
案號:(2008)宣中民一終字第133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71輯(2010.1)
6.因工致殘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若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可繼續享受工傷傷殘待遇——吳文光訴上海錦悅家具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因工致殘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并不當然喪失享受工傷傷殘待遇的權利,是否能夠享受工傷傷殘待遇,應當以該勞動者是否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為判斷依據。若其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則其喪失繼續享受工傷傷殘待遇的權利;反之,則能夠享受工傷傷殘待遇。
案號:(2017)滬02民終5764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9.8
7.傷殘津貼不屬于勞動報酬,勞動者追索時不能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則——龔永岐訴淅川縣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本案要旨:職工因工傷殘享受的傷殘津貼屬于社會保險中勞動保險的范疇,不屬于勞動報酬。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傷殘津貼,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而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懲罰性賠償條款的規定。
案號:(2015)南民勞終字第00107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5
8.勞動者基于新的事實和理由對已經生效的勞動仲裁調解書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彭某訴廣州市強業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本案要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仲裁期間就工傷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協議并簽收調解書后,因重新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而被鑒定構成更高的工傷等級,勞動者據此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差額工傷保險待遇的,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1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之規定,人民法院依法應當予以受理。
案號:(2014)粵高法立民提字第6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20
9.退休職工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可以享受部分工傷待遇——楊甫根訴無錫市第四紡織機械有限公司、無錫市濱湖區經濟發展總公司管理委員會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本案要旨: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辦理退休手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被診斷為職業病的,構成實質工傷,可以享受部分工傷待遇。對于不需要工傷認定的,司法機關應重點審查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效力。
案號:(2013)錫民終字第0283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3.18
其他參考案例
1.未依法為被派遣員工繳納社保的勞務派遣單位對員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損失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昆山盛通勞務派遣服務有限公司訴昆山奎冠電子有限公司勞務派遣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因未依法為被派遣員工繳納社保,被派遣員工因公受傷產生的工傷保險待遇損失,應由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務派遣單位向被派遣勞動者實際支付全部賠償費用后,有權向用工單位提起追償之訴,追償比例應根據雙方的責任大小予以確定。雖然派遣協議約定因未及時為派遣員工繳納社保造成的損失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但是考慮到用工單位是實際用工者,亦是勞動者付出勞動的主要受益者,對被派遣員工負有保障其勞動安全的法定義務,其對損害的發生具有法律責任,應當分擔損害賠償數額。
案號:(2013)蘇中民終字第2531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2
2.用工單位降低工傷保險繳費標準造成的工傷賠償差額部分,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葉某訴某肥業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員工因工受傷的,應當依法享受相關的工傷保險待遇。若用工單位降低社會保險繳費標準,在員工受傷后,應承擔補足工傷保險賠償差額部分的責任。
案號:(2017)鄂0802民初256號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8年10月11日第6版
3.工傷醫療目錄以外的非必要、非合理治療,由勞動者自行承擔治療費——韋麗訴財鑫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本案要旨:工傷保險旨在保障受傷職工最基本的醫療需要,對于工傷醫療目錄以外的治療,若單位能夠舉證證明其非必要性與非合理性,則相應治療費用應由勞動者自行承擔。
案號:(2015)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5213號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6年3月17日第6版
4.醫保中心繼續收取超齡人員保費應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華麗公司訴醫療保險中心履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法定職責案
本案要旨:連續參保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因工傷亡,并已經被認定為工傷的,醫療保險中心在參保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后繼續接受其保費的,應當履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職責。
案號:(2013)璧法行初字第00094號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4年4月3日第6版
5.工傷職工為五級傷殘且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對其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史兆兵訴南京羅奇泰克電子公司勞動爭議案
本案要旨:工傷職工為五級傷殘且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對其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對受傷勞動者工作安排的具體操作程序內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證據,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證明責任。
案號:(2012)寧民終字第568號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3年08月01日第6版
6.二次受傷的職工應以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工傷待遇,用人單位不因第一次給付工傷待遇而減輕第二次給付責任——常山縣獅子口塘底清榮采石場與童華有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本案要旨: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傷殘等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再申請進行司法鑒定,不應準許;職工雖有舊傷,但再次工傷后,用人單位不能據此減免責任,職工應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案號:(2010)浙衢民終字第603號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1年05月26日第6版
7.“工傷私了協議”約定數額低于法定工傷待遇標準,勞動者請求撤銷協議的,法院應予支持——戴笠訴金壇市贊鑫服飾公司工傷待遇賠償糾紛案
本案要旨:“工傷私了協議”所約定的賠償金額低于法定工傷待遇標準,損害勞動者利益的,勞動者請求撤銷該“工傷私了協議”,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號:(2013)常民終字第0194號
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 2014年第4輯(總第34輯);(2014)參閱案例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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