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能否繳兩份?
社會保險具有唯一性特征,一個人不應同時參加兩份相同項目的社會保險。工傷保險是否也應當遵循這一原則要求?如果一個人同時在兩個單位工作,從一個單位下班去另外一個單位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算誰的工傷?工傷保險責任應如何承擔?
社會保險是國家和社會給予遭受社會風險的公民的經濟性幫助,同一人只應當獲得同樣性質的一份幫助,這就是社會保險唯一性原則的內涵。但工傷保險具有特殊性。養老、醫療、失業、生育保險所保障的風險完全與被保險人相連,被保險人只要獲得一份社會保險,相應的年老、疾病傷害、失業和生育風險即可得到保障,不因用人單位的不同而有本質差異。工傷保險則不同,工傷事故傷害風險不僅與人身相連,還與用人單位有著密切關聯。
在甲單位發生的職業傷害,不會因為在乙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就能獲得工傷保險的保障。工傷事故的傷害風險在不同的用人單位都可能發生,因此各個用人單位都需要為勞動者提供工傷保險保障。
關于工傷保險的重復參保問題,原勞動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就曾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備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各地鮮有執行的。人社部《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第九條再次明確規定:“職工(包括非全曰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由于這是《社會保險法》的配套文件,在《社會保險法》的框架體系下,這一規定將有望得到逐步實施。
至于一個人同時在兩個單位工作,從一個單位下班去另外一個單位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這樣的工傷如何處理確實是一個難題。從理論上來說,這種傷害既是前一個單位的工傷,也是后一個單位的工傷。但根據目前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一個事故傷害,尚不能同時認定為兩個單位的工傷;而如果認定為一個單位的工傷,所有的工傷待遇就都要由這個單位及相應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承擔,也不是很公平。建議國家或地方出臺有關規定,可以將多個用人單位列為用人單位,所發生的工傷力“共同工傷”,由這些用人單位及相應的工傷保險 經辦機構共同承擔工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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