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第四個“12.4”國家憲法日來臨之際,2017年12月1日,黑龍江高院召開了全省法院行政審判工作暨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姚緒慶主持了發布會,副院長李華菊通報了2017年行政審判工作十項舉措,行政庭庭長程顯波發布了10起典型案例。
2016年1月20日早8時10分左右,大慶某石化公司職工劉某某下早班后從單位去醫院護理病危的岳母,途中被貨車撞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某在事故中無責任。
2016年3月18日,劉某某的妻子向大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劉某某為工傷。大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劉某某下班后前往醫院不屬于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動,并且劉某某下班后不是以最終回到居住地為目的,不是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遂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劉某某不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分析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上下班途中”的認定。劉某某下班后從單位直接到醫院護理岳母,且其岳母于當日去世,屬于突發事件,是從事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動,符合人之常情,應當認定為合理路線。判決撤銷了大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法院的裁判對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做了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釋,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鏈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工作地和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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