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1日,江西高院發布了十大典型行政案例,以下這個案例為工傷認定方面的案例,較為典型,特推送給大家研究參考!
案例七:(2014)上行初字第6號
廖祖香訴上猶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認定案
【案情】
2008年1月1日,廖祖香與江西龍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月5日傍晚,廖祖香騎自行車前往龍泰公司上夜班途中被一輛未知號牌的摩托車撞倒受傷,經上猶縣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左額顳葉腦挫裂傷、左額顳頂硬膜下血腫、枕骨骨折、頭皮挫裂傷。2013年12月26日,上猶縣交管大隊向其出具了交通事故證明,但因無法查獲肇事車輛,證明未就事故責任作區分。2013年12月30日,廖祖香向上猶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此次受傷為工傷。2014年2月12日,上猶縣人社局以交管大隊未區分事故責任為由,認為廖祖香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作出的(上)勞社傷認字[2014]第001號工傷認定決定,不同意認定其為工傷。
【裁判】
上猶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其本人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方不予認定為工傷。本案中交管大隊未區分事故責任,上猶縣人社局不同意認定廖祖香為工傷,須有證據證明廖祖香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負事故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但上猶縣人社局未查清該項事實即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主要證據不足。遂判決撤銷上猶縣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責令其于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重新作出認定。
【評析】
本案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認定工傷事實不清的典型案例。實踐中發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責任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認定。但有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沒有作出認定,或者說難以作出認定,受傷職工及其近親屬的權益保護就會受到影響。為使工傷職工及時得到救治和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現有的證據或者經過調查取得的證據對是否是工傷加以認定。當然,這種認定不是權威性的結論,其是否有必要的證據支持,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還要進行審查。本案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是在沒有證據證實職工對交通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的情況下作出的,事實認定不清,難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本案的審判表明人民法院在審理工傷認定案件中,可以通過對行政機關認定事實的審查,倒逼行政機關強化證據觀念和責任意識,以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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