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關于調整2023年度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
浙人社發〔2023〕31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級各單位,中央部屬在浙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調整2023年度工傷保險有關待遇通知如下:
一、傷殘津貼調整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全省2022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退出工作崗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
(二)調整水平。按照每人每月198元的標準增加傷殘津貼。
二、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調整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全省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享受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調整水平。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2元。調整后,如因工死亡人員有多名供養親屬的,月供養親屬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2022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
三、其他待遇調整
已經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以及工傷退休人員,按照2023年基本養老金調整的辦法增加養老金,如增加的額度低于每月198元的,按198元的額度補足差額。
四、資金來源
工傷待遇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此次調整所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已經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以及工傷退休人員,按照2023年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增加的額度低于每月198元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從2023年1月1日起執行。傷殘津貼和已經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工傷退休人員相關待遇,在2023年7月31日前調整到位;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在2022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公布的次月調整到位。
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 江 省 財 政 廳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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