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護理費的計算
《工傷保險條例》關于護理費的規定有二:其一、第31條: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其二、第32條: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可見,工傷關于護理費的分類,被分為評定傷殘等級之前的護理費和評定傷殘等級之后的生活護理費。《工傷保險條例》對評殘后的生活護理費標準非常的明確。然后,對評定傷殘等級之前的護理,只規定由用人單位來負責。但是,對于用人單位沒有負責護理,而由工傷職工家屬、或雇人來護理的,護理費的承擔實踐中有了不同的操作標準。部分省、市對這部分評殘之前的護理費,在《工傷保險條例》的基礎上,對單位沒有負責護理的護理費支付標準進行具體的規定,如河北省規定可以按照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人的標準支付護理費。更多的省、市沒有這樣的具體操作標準,那么就主要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即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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