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中心
提問時間:2012-1-5
會員:寧方志
咨詢內容:我們15臺鉆機是朋友,其中王某代表我們15臺鉆機與基礎公司簽的以委托的形式的協議書,基礎公司與房地產的合同性質我不清楚,我的鉆機出了工亡事故,請問這是雇工傷亡,還是工傷傷亡,在法律上雇主是誰?基礎公司有資質,我們15臺鉆機無資質,委托協議中被委托的一方在法律上承擔責任嗎?這件事是2011年4月底出的,當時我想報案公了,但基礎公司不愿意,派人看住我,我呢以為工人是我找來的,跟著我干活,我是雇主,當時基礎公司又派出了3個人與我與死者家屬簽下了飼料賠償協議,協議的甲方是基礎公司和我,乙方是死者家屬,賠償34萬,一次性賠付,由于我在工地上還有工程款8萬多點,我給基礎公司打了個9萬欠條,我又補齊了8千多其他都做工程款了,由于工程還沒結算欠條還沒給我,現在基礎公司要扣其他14臺鉆機24萬,說白了就是基礎公司一分也不出,賠償協議中我和基礎公司誰是雇主???現在我想提起上訴更改或撤銷賠償協議{注協議不到一年}要求基礎公司歸還我的9萬,就是說我現在認為我們15臺鉆機的工人都是在給基礎公司打工,我們所有的人與基礎公司是-勞動用工關系,雇主應該是基礎公司,他應該付全部責任,請問我想法正確嗎?官司勝率有幾分?
律師回復:不建議你撤銷協議,你可直接起訴要求你的勞務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