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中心
提問時間:2012-1-3
會員:gg
咨詢內容:參加公司組織的活動,導致跟腱斷裂。去醫院兩次,醫院診斷為扭傷。后復診為跟腱斷裂。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到確診為跟腱斷裂已經超過30天了。根據“工傷認定辦法”中的第四條中的30天,這個是否是工傷?
律師回復:是否是工傷的法律依據不是《工傷認定辦法》的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和第15條的規定(視同工傷)認定是否屬于工傷。你可根據實際情況看是否符合以上所述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