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新聞
兩個全國首次!《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9月1日起實施
8月28日下午,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召開《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專題新聞發布會,對《條例》的制定背景、過程、主要內容等進行了解讀。現場,四川省人社廳及工傷保險處、省社保局、省勞動能力鑒定服務中心等相關處室、廳屬單位負責人出席發布會,并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從會上了解到,該《條例》的制定全面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并結合四川省實際進行制度創新,從擴大參保范圍、保障農民工權益、提供便捷服務、增強待遇保障、強化法律責任等多角度進一步保障職工工傷保險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
該《條例》共6章49條,系四川省首部工傷保險條例,將從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兩個“首次”
在全國范圍內首次將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寫入地方性法規
據悉,該《條例》主要內容包括保障了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擴大了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提高了工傷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滿足了人民群眾就地就近辦事需求、明確了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特殊情形、增大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增強了工傷職工的待遇保障力度、強化了工傷認定過程中的法律責任。
記者梳理發現,在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和增大工傷保險范圍基金的支付范圍方面,該《條例》創下了兩個全國“首次”。
其中,工程建設項目使用的工人,特別是農民工,崗位工傷風險相對較高,由于流動性大、勞動關系不穩定,難以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此,《條例》在全國范圍內首次將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寫入地方性法規。并明確了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是保證工程施工安全的具體措施,對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將納入誠信檔案。為工程建設項目“先參保、后開工”提供了法律依據。
此外,為進一步保障工傷職工能夠得到及時救治,《條例》在全國范圍內首次將工傷職工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全部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就近辦事
將工傷認定部分管轄權限下放到了縣級
在切實解決農民工“參保難”和“待遇保障難”的的問題上,《條例》還明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
而為了滿足和方便人民群眾就地就近辦事需求,《條例》第十二條將工傷認定部分管轄權限下放到了縣級,明確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認定,由參保地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同時,在省本級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市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縣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不僅如此,還擴大了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條例》第四十五條將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擴大到不具備勞動關系的超齡從業人員和實習生、規培生等準職業人群。從制度上解除了用工單位、實習單位、培訓基地、學校以及這些從業人員遭遇工傷風險的后顧之憂。
四種情形
規范了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中能否認定工傷的尺度
該《條例》也更加規范。在《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了,視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四種情形。既給職工在疫情防治工作中感染該傳染病的情形提供了工傷保障,又規范了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中,以及在工間就餐、休息、如廁時受到事故傷害等情形,能否認定工傷的統一尺度。
同時,《條例》第八條明確規定四川省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為四川省即將實行的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提供了法律基礎。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將合理均衡各地區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提高基金抗風險能力和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工傷保險平均費率水平,減輕用人單位的繳費負擔,增強工傷保險待遇的保障力度。
但《條例》也明確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職工依法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同時規定,因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待遇補差責任。
并且在《條例》第四十三條增加了,對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
新聞多一點
為何四川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規范和保障《工傷保險條例》?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頒布實施以來,四川省工傷保險事業取得顯著進展,在保障職工工傷保險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截至2019年底,全省參加工傷保險人數達1177萬人,基金累計結存83.9億元,全部實現了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工傷保險待遇連續16年提升,穩步推進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工作。
但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為更好適應職業人群對職業傷害保障的需要,特別在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突發事件時,工傷保險制度亟待拓展覆蓋范圍、理清政策邊界、提升統籌層次、下延服務職能,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規范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