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新聞
工傷后獲賠,離婚時妻子可以分走一半賠償款嗎?
家住南通如東的吳先生,因工受傷獲得一筆賠償款。離婚時,妻子卻要求分走一半賠償款,在她看來,這筆賠償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如東縣人社局接到咨詢電話后,對此事進行了解答。
據介紹,吳先生是如東縣某彩鋼板有限公司職工。 他在2018年7月7日進入單位,第二天,公司便和他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2019年4月,吳先生出車途中因工受傷,今年5月上旬被鑒定為8級傷殘,不久就得到了一筆工傷賠償款。
吳先生與卞女士結婚4年多,因兩口子性格不和,常鬧矛盾。6月下旬,感情徹底破裂,卞女士提出離婚,法院已受理。近期,卞女士不停地在吳先生面前說,工傷賠償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她要一半。吳先生聽后十分苦惱,他弄不清妻子說的話是否正確,要求是否合理,便打電話向如東縣人社局詢問。
人社局政策法規科的孔海霞對此事進行了解答。據孔海霞介紹,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婚煙法》第十八條規定,屬于夫妻一方財產的有: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另外,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則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根據上述規定,吳先生的工傷賠償款,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補償,依法應當認定為吳先生的個人財產,卞女士無權要求分割。類似的還有如因交通事故、侵權糾紛等而得到的人身損害賠償,均屬于個人財產。當然,如果夫妻雙方對工傷賠償款歸屬問題有特別書面約定的,則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