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新聞
一線社區工作者工傷認定不該有障礙
對戰“疫”中受到傷害或患病的社區工作者依法認定工傷待遇,也是法理邏輯的要求。中央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會議明確要求,一線社區工作者符合法定情形的應認定為工傷,既是對社區工作者無私奉獻精神的褒揚,也是對法治精神的踐行,必將激勵更多有擔當的社區工作者為戰“疫”作出更大貢獻。
3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中央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李克強主持召開領導小組會議。會議指出,社區防控是重要關口和基礎,全國城鄉廣大社區工作者為抗擊疫情作出了重要貢獻,各地要進一步關心關愛他們。在疫情防控期間,對一線社區工作者給予適當工作補助,對從事防控工作時發生事故傷害或患病的人員,符合法定情形的應認定為工傷。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面對來勢洶洶的疫情,廣大社區工作者沖鋒在前、直面風險,以辛勤的付出甚至冒著事故傷害或患病的危險,為整個社會和公眾構筑起一道健康安全防線,從源頭上有力促進了抗疫阻擊戰的向好發展。對于他們的無私奉獻,不論是從倫理情感角度出發,還是從法治邏輯考量,對在疫情防控第一線被傷害或患病的社區工作者,依法對其給予工傷待遇,都是戰“疫”的應有之義。
作為權益的一種法律保障,工傷認定適用條件十分嚴格。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了工傷認定須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兩個條件,不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崗位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死亡的,則不能認定為工傷。一般情況下,對于符合認定條件的,人社部門沒有異議。但由于發生傷害的具體情況錯綜復雜,有些個體即使沒有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崗位上,也可能是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遇了事故傷害,對這類對象是否也可認定為工傷,地方人社部門有時出于“怕犯錯”的考慮,不對這類人員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客觀上導致了實質正義不能及時實現。
從實際情況看,相比于有固定工作場所和上下班作息制度的公職人員,身處戰“疫”一線的社區工作者,在發生事故傷害或因公殉職后,工傷的認定與法定條件有時并不完全吻合。是否依法對這類社區工作者給予工傷待遇,既考驗著職能部門的智慧,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一線社區工作者對自身工作特別是參與的疫情防控工作的認知。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湖北仙桃市三伏潭鎮衛生院的醫生劉文雄,因一直處于高強度連軸轉的工作狀態而在家中猝死,當地以其未在規定的工作時間與地點死亡,對其不予認定工傷,引發社會廣泛關注,F實中時有發生的這類工傷認定不順暢的個案,難免讓戰“疫”一線的社區工作者有后顧之憂。
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工傷認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做出新的規定,明確“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情形應屬于工傷。比照這個司法解釋,抗疫一線的社區工作者無論是在“八小時”之外,還是在傳統的工作場所之外,都有可能處于工作狀態。人社部門不應機械理解法律條文,而應充分考慮抗疫工作的特殊性,對“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進行正確理解。如此,才能更符合工傷認定的法治精神,更好地維護實質正義。
對戰“疫”中受到傷害或患病的社區工作者依法認定工傷待遇,不僅是弘揚社區工作者無私奉獻精神的情感邏輯要求,也是法理邏輯的要求。機械、僵化地理解和適用工傷認定的法定條件,不僅無助于用工傷待遇撫慰社區工作者,也不利于凝聚全民萬眾一心的戰疫力量。中央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會議明確要求,對戰“疫”中受到傷害或患病的社區工作者,符合法定情形的應認定為工傷,既是對社區工作者無私奉獻精神的褒揚,也是對法治精神的踐行,必將激勵更多有擔當的社區工作者為戰“疫”作出更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