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新聞
教師加班時用餐猝死,人社局四次認定不屬工傷
2017年,山西稷山縣一90后男教師暑期加班吃午飯時猝死,工傷認定一波三折。2019年8月5日,新京報記者從稷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稷山縣人社局”)及死者家屬處獲知,該局三次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分別被政府行政復議、臨猗縣法院和運城中院撤銷,第四次依然認定不屬工傷,理由為“非工作時間,未在崗位上遇故身亡”。校方稱,需工傷認定,才能予以賠償。
稷山縣人社局4次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事發當日曾致電自己妻子“不舒服”
段曉康1990年出生,2014年7月,畢業于運城學院數學應用專業,本科文憑。2015年7月,他參加稷山縣教育局教師招聘考試,成為一名在編教師,后被分配在稷山縣太陽中心校董家莊學校工作。2016年9月,輪崗交流到稷山縣城區中心校南街小學任教。
據臨猗縣法院2018年9月27日出具的行政判決書顯示,2017年1月21日寒假期間,因均衡驗收工作,稷山縣城區中心校抽調段曉康等11名教師,到該單位加班。中午加班教師被安排在學校附近一家餐廳吃午餐,就餐過程中,段曉康于12時50分左右,突然發病倒地,隨后120將段曉康送往稷山縣人民醫院急救,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死亡原因:心源性猝死。
稷山縣城區中心校于事發后的2017年1月21日,曾向稷山縣人社局申請認定“段曉康同志工傷事故”。
校方出具的申請書顯示,為了按時完成學校工作,該校統一安排幾位教師一起吃飯。到店約10分鐘后,剛吃不久,同餐的三位教師發現段曉康突然面色不好,捂住肚子,急忙叫人,同行人員緊急上去扶住他,同時立即撥打120。在醫院急診室搶救治療一個多小時,終因搶救無效死亡。
家屬告訴記者,其實放假前,段曉康就曾向妻子表明自己過累,身體狀況欠佳。
家屬提供的一份通話記錄單顯示,事發當天,段曉康曾給妻子打過電話,說感覺不舒服。判決書顯示,此外,亦有短信證明段曉康死亡與加班有關。手機用戶信息兩份證明,手機號所有人系段曉康及妻子。
2017年1月26日,稷山縣人社局出具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稱經調查核實,段曉康突發疾病死亡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屬于工傷認定視同工傷范圍,所以不予認定為視同工傷。
死者生前照片
人社局三次不予認定工傷 均被撤銷
段曉康的表哥李凱峰(化名)告訴記者,表弟段曉康是舅舅家的孩子,姐弟姊妹三人,父母都是農民。27歲去世時,段曉康剛工作兩年,剛結婚不久。
事故發生后,段曉康家屬向稷山縣人社局申請進行工傷鑒定,希望獲得賠償,但稷山縣人社局先后三次分別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人家認定了,才能賠償”,上周五(8月2日),段曉康輪崗執教的小學——稷山縣城區中心校所轄南街小學一工作人員稱,段曉康原學校與輪崗執教的學校在事發后都很配合,認同段曉康是因工傷去世,但要進行賠償,需要人社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新京報記者梳理三次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發現,此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圍繞在段曉康是不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死亡情形是否屬于工傷。
庭審時,稷山縣人社局辯稱,因加班時間是在8時至12時、14時至18時,下班后段曉康等人到餐館吃飯,因此段曉康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人社局還認為,吃飯與履行工作職責沒有任何關系,而且段曉康死亡原因是突發疾病而不是受到傷害。
臨猗縣法院判決書顯示,前兩次不予認定后,分別被臨猗縣法院和稷山縣政府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予以撤銷。
法院認為,稷山縣人社局第三次理應依法履責,查明事實,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公平、公正的決定,但從家屬提起訴訟到庭審結束,人社局沒有提交任何重新調查后關于段曉康加班、吃飯、死亡一系列事實方面的相關證據,及第三人和段曉康家屬為段曉康申請工傷的相關證據材料。人社局僅提供了三份關于報銷加班餐餐費的相關證據。
判決書指出,人社局第三次出具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均未對事實進行查明,亦未提交相關證據。最終,撤銷了稷山縣人社局作出的相關行政認定,責令該局對段曉康死亡情況是否屬于工傷重新作出認定。
運城中院于2019年2月28日二審駁回了稷山縣人社局的上訴,維持臨猗縣法院的判決。
二審駁回人社局上訴 第四次不予認定
2018年9月27日,臨猗縣法院撤銷了稷山縣人社局第三次作出的不予認定決定書。經過三次撤銷,段曉康的家屬以為人社局會履行判決,但讓他們沒想到的是,稷山縣人社局就該判決結果,提出上訴。
至此,此案進入二審程序。今年2月28日,運城市中級法院作出二審行政判決,該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人社局第三次工傷認定,未查明因工作原因的事實,亦未提交證據,故該行政行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最終,運城中院二審駁回了稷山縣人社局的上訴,維持臨猗縣法院的判決。訴訟費由人社局負擔。2019年6月17日,稷山縣人社局又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2019 0001號)。
稷山縣政府亦曾就人社局不予認定結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中提到,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在因加班用工作餐時間突發疾病身亡也屬于“三工”(指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的合理延伸范圍,將該情形認定為工傷,有利于維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利益。段曉康等人是在放假期間加班加點工作,作息時間并不像正常工作條件下穩定有序,學校安排加班教師吃工作餐是因工作原因而延伸的工作行為。
李凱峰告訴記者,針對第四次不予認定的決定,“我們有兩個月內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六個月內可以重新起訴,現在沒有勇氣繼續耗下去,一家人很苦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