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
4大誤區:有合同、有底薪、有工牌,但未必構成勞動關系!
勞動者入職用人單位后,或接受用人單位的培訓,或發給員工牌、工作服,甚至有合同、有底薪,這些看似符合勞動關系的情形,實際未必就一定構成勞動關系。
因此,在某些特殊崗位工作的人員,應特別注意提防下面四個誤區。
1 、《主播經紀協議》就是勞動合同?
案例
麗娜憑借天生麗質與某網絡科技經紀公司簽訂一份《主播經紀合同》,公司每月向麗娜支付保底收入5000元。該公司安排其在某網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間主播。該經紀合同還對麗娜工作內容、雙方權利義務、權利歸屬、合作費用、收益分配、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
工作到6個月時,麗娜以公司未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退職,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其在崗期間與經紀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要求經紀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未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后,她又訴至法院,亦被法院駁回。
評析
勞動關系是當事人雙方通過合意由勞動者一方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一方給付報酬所形成的具有經濟人身從屬性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關系的核心是勞動的地點、內容、方式、過程以及在即便無工作但勞動關系仍然存續的情況下,還需受到用人單位的約束,約束的方式既包括規章制度,也包括具體的管理行為。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合同為經紀合同,而非勞動合同。麗娜的主要工作在其家中完成,無需到被告公司辦公場所上班,亦無需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因此,雙方之間對權利義務關系的約定不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既然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公司當然無需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等費用。
2 、《證券委托代理合同》等于勞動合同?
案例
劉某與某證券公司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約定劉某任證券經紀人,公司委托劉某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公司向劉某支付代理報酬。一年期合同到期后,雙方未再續簽合同。
之后,劉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未果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及加班費、未休年假補償等。仲裁未予支持其請求,劉某訴至法院后被駁回。
評析
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本案中,劉某與某證券公司已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據此可知,雙方之間建立的是委托代理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由于劉某無法提交其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據,因此,劉某要求確認其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當然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3 、代駕司機有工牌、工服,當然符合勞動關系?
案例
趙先生通過網上招聘入職某代駕公司工作。雙方簽訂的《代駕協議》約定:趙先生作為代駕司機可以打開公司特定軟件,如果有客戶需要代駕,即可以聯系附近要求代駕的客人并為其進行代駕業務。
同時,公司按20%收取信息服務費,該費用在代駕司機提供服務成單后由公司從其預存款中扣除。
此外,公司還為趙先生提供專用代駕工牌、工服。可是,在工作7個月后,趙先生退出與公司之間的代駕關系,并以雙方未簽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裁決駁回趙先生的仲裁申請。
評析
本案中的代駕關系,實質上就是代駕公司為代駕司機提供一個信息平臺,承擔的是信息傳遞作用。代駕司機什么時間接活,什么地點接活,什么時間休息,何時解約,完全自主決定,不受公司約束和管理。
在收入方面,代駕司機直接向客戶收取代駕費,其收入并非由公司支付報酬。與正常勞動關系下領取工資不同,此時的代駕司機還需向代駕公司支付信息服務費。至于代駕公司為趙先生提供的工牌、工服等,都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4 、保險員有合同、有底薪,符合勞動關系?
案例
呂小姐經某保險公司培訓合格后成為保險代理業務員,雙方簽訂的《保險代理合同書》約定:保險代理員達到公司要求的最低成績,每月底薪1000元,績效薪水按完成業務量統一核算。若代理員在半年時間內,有3個月未完成最低成績,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事后,呂小姐在5個月時間里,就有3個月未達到最低成績。因此,公司不僅未向呂小姐支付這3個月的底薪工資,而且依據合同約定解除其保險代理合同。呂小姐申請勞動仲裁后,仲裁委以呂小姐的申訴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受理范圍為由,做出不予受理決定。
評析
呂小姐與公司簽訂的保險代理合同,并非勞動合同。雙方基于保險代理合同形成的是委托代理關系,即保險公司委托呂小姐在授權范圍內代理保險業務,承擔該行為產生的法律責任,呂小姐從事約定的代理行為,并在取得一定績效時獲得公司支付的代理費薪水。
保險代理合同的訂立,并不直接或間接地構成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雙方基于本合同產生的糾紛,呂小姐可另行主張權利。否則,呂小姐繼續按勞動關系主張權益,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