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新聞
未通知患職業病員工申報債權的,清算組成員應擔責
重慶四中院發布勞動爭議糾紛典型案例
未通知患職業病員工申報債權的 清算組成員應擔責
2019年4月24日,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2018年以來轄區兩級法院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審理情況及典型案例。
受經濟形勢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影響,渝東南片區部分企業出現經營困難,財務狀況緊張,勞動爭議糾紛處于高發態勢。據統計,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轄區兩級法院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7645件,審結7367件,分別同比增長48.62%、49.64%。其中,黔江區法院受理案件數增幅最大,達193.99%。
根據重慶四中院通報的情況來看,該院轄區五家基層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受理情況呈現出地域分布不均的特點。在統計期內,案件數受理量最小的秀山縣法院為496件,黔江區法院案件受理量為秀山縣法院的5倍之多,達2543件,這表明經濟總量大、中小企業集中的地區,勞動爭議案件數量也相應較多。
通報顯示,渝東南片區勞動爭議案件仍以傳統案件類型占主導,但在特定行業,服務期糾紛等新類型案件也有所顯現。從訴求上看,只有極少數案件是單一的訴訟請求,絕大多數案件為追索勞動報酬、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要求賠償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等復合型訴求。
此外,群體性勞動爭議糾紛占比較大。隨著產業結構轉型、淘汰落后產能,企業“關停并轉遷”情況逐年增加,大量勞動爭議糾紛涌入法院,導致群體性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大幅攀升。在統計期內,重慶四中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已審結的民事二審案件為281件,其中涉及勞動者一方為5人以上的有5批120件,占比達42.7%。
在重慶四中院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清算組未通知患職業病的員工申報債權,清算組成員向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責任的案例引人注意。
2013年11月,黃某、袁某以股東身份注冊成立安瑞裝卸公司。2014年3月,楊某入職安瑞裝卸公司,從事水泥包裝工作。公司未安排楊某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也未給楊某某購買工傷保險。
2015年11月,經重慶市職業病防治院診斷,楊某為水泥工塵肺貳期。之后,楊某未再上班。2017年2月,秀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楊某為工傷。經鑒定,楊某某為傷殘肆級。
2016年4月,安瑞裝卸公司被工商登記機關注銷。注銷時,清算組成員為黃某、袁某。清算組未告知楊某作為債權人進行債權申報,后楊某提起仲裁、訴訟,請求黃某、袁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一審宣判后,黃某、袁某不服,向重慶四中院提起上訴。
重慶四中院經審理認為,安瑞裝卸公司未給楊某繳納工傷保險,在楊某患職業病并被認定為工傷時,應由安瑞裝卸公司支付楊某工傷保險待遇。在楊某確診為職業病后、認定為工傷前,黃某、袁某注銷了安瑞裝卸公司。在注銷前的清算過程中,黃某、袁某明知楊某為公司提供勞動期間患有職業病,卻未通知楊某申報債權,最終導致楊某無法再向安瑞裝卸公司主張權利,具有重大過失,應向楊某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重慶四中院依法判決黃某、袁某共同賠償楊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津貼等費用共計126.4萬余元。
“公司注銷登記前,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知曉公司有罹患職業病的員工的,應當及時通知患職業病的員工申報債權。若清算組未履行該通知義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作為清算組成員,應向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責任。” 該案承辦法官在評析案件時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