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福建省工傷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實施意見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工傷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實施意見》的通知(閩人社發﹝2019﹞49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
為實現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工傷保險制度,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60號),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福建省工傷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確保全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目標任務落實到位。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19年2月18日
福建省工傷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實施意見
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60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11〕80號),為建立“五統一,一調劑”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積極有序推進各項工作,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以更好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為出發點,以促進工傷保險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為落腳點,建立我省規范、高效的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管理體系,為“再上新臺階、建設新福建”作出積極貢獻。
二、工作目標
在全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實行“五統一,一調劑”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管理體制,統一工傷保險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統一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統一工傷保險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建立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調劑金管理制度,提高工傷保險基金使用效率,增強保障共濟能力。
三、統籌辦法
(一)統一工傷保險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按照《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福建省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閩人社文〔2015〕378號)規定執行。
建筑業(含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建設等)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參保方式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二)統一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我省工傷保險費率和繳費標準統一按以下辦法執行。
1.關于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對行業的劃分,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
2.關于行業基準費率。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對應的全省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為,一類至八類分別控制在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行業基準費率由省級統一調整,各地不得自行調整。
3.關于行業費率浮動檔次確定。通過費率浮動的辦法確定每個行業內的費率檔次。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4.關于繳費標準。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與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建筑業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按照省人社廳等四部門《關于進一步落實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閩人社文〔2015〕125號)和《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七部門(單位)關于全面推開全省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閩人社發〔2018〕6號)規定的繳費基數,執行全省統一的費率。 5.全省工傷保險單位繳費費率浮動辦法由省人社廳會同省財政廳研究,另行制定,并征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三)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全省統一按以下辦法計發并進行調整。各地不得在中央和省級規定之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國家和省制定的醫療保險及工傷保險診療項目(含耗材)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設自付比例。
2.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計發,并根據人社部發〔2017〕58號文件規定進行調整,以省級指標(上年度全省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月人均傷殘津貼、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上年度全省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權重系數、全省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權重系數、上年度全省月人均供養親屬撫恤金等)為基數計算。由省人社廳、財政廳定期統一調整,調整方案征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3.生活護理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相關規定進行計發,并根據人社部發〔2017〕58號文件規定進行調整,即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比例同步調整。職工平均工資下降時不調整。由省人社廳、財政廳定期統一調整,調整方案征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4.住院伙食補助。根據人社部發〔2017〕58號文件,以全省城鎮居民消費支出結構、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日人均消費支出額為參考因素,由省人社廳、財政廳統一確定和適時調整,調整方案征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5.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計發標準計發。
6.喪葬補助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已從其他渠道領取的,不得重復領取。
7.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全省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工傷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以及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計算方法按照《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11〕80號)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
8.輔助器具配置費和工傷康復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福建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和價格限額》(閩人社文〔2017〕339號)執行。
9.異地就醫交通、食宿費及異地配置輔助器具交通、食宿費標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省級公布的目錄、標準支付,由省人社廳、財政廳定期統一調整,調整方案征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10.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閩人社文〔2017〕47號)執行。
以上待遇涉及以全省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指標進行計發的,自本實施意見實施后,若全省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2018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設區市2018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指標計發相應待遇,直至全省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達到或超過本設區市2018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時,按照全省統一的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指標計發相應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按上述辦法過渡。
(四)統一工傷認定辦法
1.工傷認定嚴格按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統一規范全省工傷認定管理辦法。
2.落實簡政放權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方便職工就近就地申請工傷認定,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省級人社行政部門不再辦理工傷認定事務,省本級工傷認定權限全部下放至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設區市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將工傷認定權限下放到縣級人社行政部門。
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復雜、疑難和重大的工傷認定案件要認真履行調查核實工作職責,應當有足夠的調查核實時間,各地不得隨意壓縮法定時限。
(全省工傷認定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另行制定)
(五)統一勞動能力鑒定辦法
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2014年人社部、國家衛計委令第21號)、《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2016年人社部、民政部、國家衛計委令第27號)、《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執行,繼續推進全省勞動能力鑒定程序規范化、鑒定人員專業化、鑒定依據標準化。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再受理省本級的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初次鑒定權限全部下放至設區市。
(六)統一工傷保險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
制定并執行全省統一規范的工傷保險參保單位登記、參保人員登記、待遇核定、檔案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務標準。
按照全省統一規劃、統一建設要求,依托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實現省級數據集中管理,進行實時監控,實現工傷保險業務的信息化管理。
(統一工傷保險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相關規定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另行制定)
(七)完善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調劑金管理制度
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調劑金(以下簡稱省級調劑金),指由全省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以下簡稱各設區市)和省本級按一定的規則和比例,上解到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集中管理,用于調劑解決各設區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缺口的專項基金。
省級調劑金按以下管理辦法執行:
1.省級調劑金是工傷保險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當年省級調劑金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2.各設區市應于每年6月底前,按本地區上年度實際征收工傷保險費總額的3%上解省級調劑金;各設區市上解的省級調劑金直接劃入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各設區市上解省級調劑金情況,納入省對各設區市工傷保險工作的考評范圍。
3.各設區市不建立儲備金和調劑金,工傷保險基金歷年結余的儲備金和調劑金并入本設區市歷年滾存結余基金。
4.設區市工傷保險基金當期出現缺口時,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準,首先從歷年滾存結余中予以彌補,使用歷年滾存結余基金仍不足彌補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可申請省級調劑金補助。
5.申請省級調劑金補助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按時足額上解省級調劑金;(2)上一年度完成工傷保險覆蓋面和基金征繳指標任務。
6.申請省級調劑金補助,由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填報《福建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調劑金補助申請表》(樣式附后)一式三份,附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缺口有關材料后,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提出書面申請報告。
7.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發生符合國家安全生產事故分類標準的較大及以上事故,設區市運用歷年滾存結余基金仍不足彌補的,可及時申請省級調劑金補助。按照本實施意見制定的省級調劑金管理辦法第6條提出申請,同時還需附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報告。
8.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匯總設區市申請省級調劑金的報告,提出分配方案,經省財政廳核準后,由省財政廳從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下撥省級調劑金到設區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9.設區市收到省級統籌調劑金三個月內,應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作出省級調劑金補助專項基金的使用情況書面報告。省級調劑金使用要接受監督檢查和審計,確保專款專用,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10.《福建省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管理辦法》(閩人社文〔2009〕74號)與本實施意見制定的省級調劑金管理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四、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貫徹落實本實施意見,實現本地區工傷保險各項制度與省級統籌制度平穩銜接,2019年年底前各項工作過渡到位,2020年全省范圍內全面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
(二)加強隊伍建設。各設區市要根據新時代工傷保險事業發展的形勢和任務,加強市、縣兩級工傷保險行政、經辦機構隊伍建設,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保證工傷認定調查必要的經費支出。
(三)確保基金安全。各設區市在推進實現省級統籌過渡期內,要加強基金的風險防控和管理,不再自行出臺涉及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工傷保險待遇方面的政策。
(四)落實目標任務。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要加強對省級統籌工作的指導,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確保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工作順利完成。各地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報告。
本實施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表:福建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調劑金補助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