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出差期間猝死酒店應認定為工傷
作者:何詠絮 來源: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局 時間:2019-1-28人氣:997
2018年,合肥經開區人事勞動局共受理工傷認定申請956起,認定(或視同)工傷950起,不予認定3起,正在辦理3起,現篩選出十起典型案例,通過評析,探索有關工傷的法律適用問題。
3.出差期間猝死酒店應認定為工傷
【案情簡介】
朱某某系合肥經開區某外國語學校總務處職員。2018年2月1日,朱某某經單位安排,在淮北市相山區某酒店參加會議(特色小鎮建設中的文化教育)期間,在房間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診斷:心源性猝死。
2018年2月11日,學校為朱某某向經開區人事勞動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區人事勞動局受理后,根據會議邀請函及回復函、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淮北市相山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出具的死亡證明等證據,并對會議邀請方經理王某某及學校校長邵某某進行詢問,確定事發經過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認定朱某某為工傷。
【復議訴訟】
雙方均未提出行政復議或訴訟。
【法律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因工外出期間”屬于“工作時間”的一種特殊情形,并在第五條第一款中列舉了三種情形:(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由此可見,職工因工外出期間,除非能夠證明其所進行的活動屬于“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否則應認為其死亡時間屬于工作時間而予以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