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寧波市長期護理保險失能評估試點辦法
關于印發《寧波市長期護理保險失能評估試點辦法》的通知
甬人社發〔2017〕160號
海曙、江北、鄞州區、高新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衛計委、財政局:為貫徹實施《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甬政辦發〔2017〕115號)文件,現將《寧波市長期護理保險失能評估試點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寧波市民政局
寧波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寧波市財政局
2017年12月4日
寧波市長期護理保險失能評估試點辦法
為規范和統一長期護理保險(以下簡稱長護保險)失能評估辦法,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甬政辦發〔2017〕115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評估機構及職責
(一)成立寧波市長期護理保險資格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資格評定委員會),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衛計委、市殘聯等相關部門代表組成。資格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寧波市社會保險管理局。
(二)資格評定委員會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長護保險政策;
2.研究制定科學合理的失能評估標準及評估程序等相關政策;
3.負責建立資格評定委員會評估專家庫;
4.負責出具復評結論。
(三)資格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1. 主持資格評定委員會日常工作;
2. 組織召開長護保險評估工作會議,并對全市失能評估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3. 負責對評估專家庫成員進行統一培訓和管理;
4. 負責協調指導各區長護保險經辦機構、第三方機構組建的長護保險經辦評估服務專業機構開展失能評估工作。
(四)各區長護保險經辦機構職責
1. 負責對長護保險經辦評估服務專業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2. 負責協調指導長護保險經辦評估服務專業機構開展受理申請、失能評估、結果及待遇核定等工作。
(五)長護保險經辦評估服務專業機構職責
1. 負責協助資格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對評估專家進行統一培訓和管理;
2. 負責受理評估(復評)業務,組織評估人員實施評估工作,公示評估結果,出具評估結論,協助組織評估專家實施復評工作;
3. 負責進行失能評估情況統計、匯總及上報工作,建立并保管業務檔案。
二、評估專家條件
根據長護保險失能評估工作實際,評估專家分為A類和B類。
(一)A類評估專家條件:試點區域內的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中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療專業人員,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專家庫中產生。
(二)B類評估專家條件:在試點區域內的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或護理服務等其他機構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在崗醫護人員:
1. 具有中級及以上醫療、護理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2. 從事康復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
三、評估標準、申請、受理、程序
(一)評估標準
失能評估標準暫按《日常生活活動能力評定量表》(Barthel指數評定量表)執行,今后條件成熟時逐步完善統一失能評估標準。
(二)申請條件
因年老、疾病、傷殘等原因導致失能且經過不少于180天治療的參保人員,接受以下兩種方式護理的,可以申請長護保險失能評估:
1. 接受專業醫療機構護理(簡稱專護)服務的,同時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因病情需要長期使用氣管套管、膽道外引流管、造瘺管、深靜脈置換管等各種管道的;
(2)需要長期依靠呼吸機等醫療設備維持生命體征的;
(3)因各種原因導致昏迷,短期住院治療不能好轉的;
(4)患各種嚴重不可逆型疾病且全身癱瘓、偏癱、截癱并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長期支持治療的。
2. 接受養老機構護理(簡稱院護)服務的,同時應符合養老機構內護理部護理床位的入住條件。
(三)評估受理及程序
1. 參保人員由承擔護理的護理服務試點機構統一向轄區內經辦評估服務專業機構提出評估(復評)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長期護理保險失能評估(復評)申請表》及失能人員匯總表;
(2)參保人員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和相關病歷資料。
2. 經辦評估服務專業機構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抽取3位B類評估專家組成評估小組,對申請人員進行現場評估;評估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示3日;公示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評估結論,在《長期護理保險失能評估結論表》上蓋“失能評估專用章”,送達護理服務機構。
3. 參保人員對評估結論異議的,收到評估結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由護理服務機構向轄區內經辦評估服務專業機構提出復評申請。
經辦評估服務專業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抽取3位A類評估專家組成評估小組進行復評,出具復評結果報送資格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資格評定委員會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評結論,在《長期護理保險失能復評結論表》上蓋“寧波市長期護理保險資格評定委員會”章,經辦評估服務專業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將復評結論送達護理服務機構。
4. 首次評估結果未達到重度失能條件的,自首次評估結論作出之日起6個月后護理服務機構可向轄區內經辦評估服務專業機構申請重新評估。
5. 已享受長護保險待遇的失能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長期護理失能評估。
四、其它
(一)專家評估費用在長護保險委托經辦服務協議中明確。
(二)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28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