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條例
人社部:工傷保險待遇案件是否適用“一裁終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8200號建議的答復
人社建字〔2016〕296號
您提出的關于修改工傷認定及相關勞動爭議糾紛處理程序的建議收悉,經商最高人民法院,現答復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及時為工傷職工提供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由于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建立時間不長,工傷保險制度還在不斷改進完善之中,還有一些問題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加以解決。
您在建議中提到的“工傷賠償救濟周期長”的問題確實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我們對近年來進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的工傷人數與認定工傷的總人數進行了分析,如2015年,全國共認定(視同)工傷人數為107.6萬人,其中,行政復議6612件(人),行政訴訟10374件(人)。兩者所占比重為全部工傷認定人數的1.5%,說明絕大多數工傷職工都能依法及時獲得工傷認定及待遇補償。在已發生的工傷認定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中,涉及的主要是未參保用人單位的工傷人員,其中不乏一些未參保用人單位“惡意訴訟”,故意拖延時間逃避工傷待遇。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法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涉及工傷的勞動爭議,主要有以下三類:一是基于工傷認定目的,申請確認存在勞動關系的爭議;二是請求支付工傷醫療費的爭議;三是請求支付工傷待遇等的爭議。其中,確認勞動關系類爭議需經過一裁兩審的程序。支付工傷醫療費類爭議,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適用終局裁決;超過該金額的,適用一裁兩審程序。請求支付工傷待遇類爭議,目前有的地方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其納入了終局裁決的范圍。下一步我們將修改《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擬將支付工傷待遇類爭議納入終局裁決范圍,以縮短此類爭議的處理周期。
此外,您提到的“修改完善工傷認定及相關勞動爭議糾紛處理程序”的建議從長遠來看具有建設意義,最高法院也認為您提出的建議針對性很強。進一步完善和改進工傷認定程序,有利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我們將在今后的工作實踐中加強對這一問題的調查研究,在現有立法沒有修改的情況下,一方面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妥善辦理相關案件,另一方面,繼續探索工傷認定與勞動爭議案件相結合的具體路徑與模式,盡可能提出切實可行的方案。對于您的建議,我們將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提請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予以關注,與有關部門共同對工傷認定及相關勞動爭議糾紛處理程序銜接問題進行研究,在條件成熟時共同推動相關立法的修訂和完善。通過探索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突出立法的人文關懷,切實增強對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