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專題
人社部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繳納工傷保險問題的答復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2376號建議的答復
人社建字〔2017〕2號
你們提出的關于加快落實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繳納工傷保險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工傷保險是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保障制度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存在勞動關系是工傷保險關系構成的前提。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勞動者身體健康水平不斷提高,現實中有一些達到或超過了退休年齡的人員仍在繼續工作,當其遭遇職業傷害后如何保障其權益,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在實踐中各地做法也不盡相同,有的通過工傷保險予以保障,有的通過民事賠償予以解決。為更好地保障這部分人員工傷保險權益,進一步規范各地做法,在總結地方實踐經驗基礎上,依據相關政策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印發的《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中分兩種情況予以明確規定(即代表在建議中提到的2個規定)。這一方面進一步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另一方面也充分考慮了部分行業采用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實際,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工傷保險權益。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人社部令第10號)規定了商貿、餐飲、住宿、美容美發、洗浴和文體娛樂等小型服務業企業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可以按照營業面積大小核定應參保人數或按營業額的一定比例等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小型礦山企業可以按照總產量、噸礦工資含量和相應費率等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這對于保障相關行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靈活就業人員的工傷保險權益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你們在建議中提到的加快落實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繳納工傷保險,對于進一步保障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工傷保險權益,完善我國工傷保險制度,保護和發展勞動力資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下一步,我部將進一步指導各地做好《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等政策的貫徹落實,切實保障部分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等的工傷保險權益。
感謝你們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7年6月19日
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問題,保障職工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現提出如下意見:
......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