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論文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自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糾紛案例涉及的法律問題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用,勞動者自己繳納后,要求返還其墊付的社會保險費用糾紛,主要涉及三個有爭議的法律問題。
1999年7月,杜平與華鎣市人民醫院 簽訂了《庫房守護協議》并從事藥品庫房守護工作,其間2003年至2007年華鎣市人民醫院未為杜平繳納養老保險,由杜平自行繳納,2011年1月杜平退 休,月領基本養老金1645元。2011年6月,華鎣市人民醫院辭退杜平,2012年11月,杜平向華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支付其在 上班期間已自行繳納的養老保險等費用。同年11月,仲裁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杜平不服,起訴至法院。
處理類似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用,勞動者自己繳納后,要求返還其墊付的社會保險費用糾紛,主要涉及三個有爭議的法律問題,一是此類糾紛是否屬于法院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二是此類糾紛否是具有可訴性;三是法院如何向訴請人釋明并適用法律。筆者結合審判實踐就此談一管之見。
職工墊付社保費要求返還 ,不屬于法院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
對于社會保險糾紛應如何處理,理論和實務界一直存在較大爭議。一種意見認為,社會保險糾紛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基于勞動權利和義務而產生的糾紛,符合《勞 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勞動爭議范圍,應當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另一種意見認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國家行政法規規定的一種強制性行政義務,是國家社會保險征繳管理機構與繳費義務主體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關系,應通過行政途徑解決而不宜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上述認識上的不一致,導致在司法實踐中針對此類糾紛的處理方式存在較大差異。
誠然,《勞動法》和《調解仲裁法》都明確規定了社會保險爭議屬于勞動爭議,但是否把所有的社會保險爭議不加區別的納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縱觀我國現行法律與司法解釋,僅將兩種情形納入法院的勞動爭議范圍:一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本案杜平已經退休,與人民醫院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終止,與第一、 二種情形不符。第三種情形規范的是職工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所謂“勞動者退休后,尚未參與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是指在 2001年之前及當時還有一些地區和單位尚未參加社會統籌,專門針對的是這類情況發生的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和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屬于對法律法規在執行過渡期間的特殊規定。隨著社會保險制度的全面實施,這種情形已趨于消失。杜平向已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人民醫院追索墊付的養老保險費,與第三種情 形亦為不符,故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二是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 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此規定就社會保險勞動爭議法院應否受理問題進一步明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就《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所作的解答,用人單位、勞動者和 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征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對于那些已經由用人單位辦理了社保手續,但因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不應納入人民法院 受案范圍。對于因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則屬于典型的社保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本案人民醫院不存在向社保部門欠繳社保費用的問題,而只是欠杜平個人的墊付費用,同時,杜平也享受了養老保險待 遇,顯然不適用本條規定,故也不是人民法院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
職工墊付社保費糾紛,也不是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的范圍。此類爭議從表現形式上看似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因繳納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糾紛,應屬于行政爭議,勞動者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途徑解決,但本案并非如此。本案并不是因社會保險行政機關怠于行使法定職責而引起的糾紛,不屬于行政爭議,因為社會保險行政機關征收了相關的費用,只是由勞動者墊付的而已。因此勞動者不能通過行政訴訟的途徑解決其糾紛。
職工墊付社保費要求返還 ,屬于法院普通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
職工墊付社保費請求返還,不符合法院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也不是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不是職工就沒有救濟渠道了呢?筆者認為,此種情況也具有可訴性,符合法院普通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
在審判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應當納入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未規定給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用,違反的是行政管理法,其法律關系是社會保險征繳部門與用人單位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用人單位違反該義務是向國家承 擔行政責任,而不是向勞動者承擔責任。現行法律沒有規定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用就必須支付給勞動者的法律義務,為此,將納入社保基金的社保費直接判給勞動者,不符合社會保險法規的相關規定,因此,此類案件不具有可訴性。
筆者不贊同上述觀點,勞動合同法將社會保險納入到勞動合同 的條款而成為勞動合同的內容,并規定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用人單位不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即為不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利益受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實際的債權債務關系,由此引發的爭議屬于“因履行勞動合同的爭議”,應具有可訴性。按照《勞動法》及其他相關法 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其法定義務。本案中,杜平到人民醫院工作后,人民醫院應當及時依照法律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其間2003年至2007年未為杜平繳納養老保險,且不能舉證證明系杜平的原因,故應認定人民醫院未履行其法定義務,在此情況下,杜平出于對自身合法權益的考慮,自己墊付了相關的社會保險費用,是對自身權益進行救濟而采取的措施,當屬無奈之舉,此舉并不免除人民醫院需支 出社會保險費用的責任。人民醫院本應將該保險費用交于指定機構,但勞動者已經代其繳納,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責令人民醫院交納滯納金并處以罰款,但人民醫院已經不存在補繳的問題。很顯然,用人單位不能因其違法行為而獲利,勞動者也不應負擔其不應負擔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已經取得了對用人單位的債 權請求權,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自己代為繳納的本屬于用人單位負擔的那部分社會保險費用,雙方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因此應將案件性質確定為債權債 務糾紛。
職工墊付社保費要求返還,應認定為不當得利之債
現行民法規定有契約之債、侵權之債 、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 。職工墊付社保費要求返還應認定為不當得利之債,筆者試一分析:
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換言之,無因管理,就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因管理人進行管理或提供服務而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無因管理之債。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之債不同于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不是當事人雙方間的合意,不當得利之債并非是當事人追求的法律目的,也不以 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是法律為糾正不當得利的現象而直接賦予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當得利從其性質上說屬于事件,不當得利可因各種原因發生,但作為債的發生原因,則不論其是因何原因造成的,只要發生不當得利的后果,就在當事人間就產生不當得利之債。
本案是無因管理之債還是不當得利之債,關 鍵要看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符合哪一種債的成立要件。前者的成立要件有三: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有為他人利益的意思;無法律上的原因。后者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利益;一方受到損失;取得利益與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本案中杜平墊付社保費用的行為,不是出于為用人單位的利益,準確 的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也不是出于自愿而是無奈之行,也非無法律上的原因(有約定,墊付后由用人單位支付),由此可見,杜平與人民醫院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符合無因管理之債的成立要件,而更符合不當得利之債的成立要件:其一、受益人人民醫院取得了財產上的利益。本案中杜平的墊付行為使得人民醫院繳納社保 費的法定義務由杜平代行,從而間接地使人民醫院在事實上獲得了一定財產利益。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財產利益,一般以其現有的財產利益與發生利益變動后所應有的財產利益相比較而決定。那么,凡是現有財產狀況或利益較以前增加,或應減少而未減少均為受有利益。本案中人民醫院作為負有繳納社保費用的法定義務,其占有的財產利益本應減少而未減少,可視為利益的增加。其二、對于杜平而言,人民醫院具有法定的辦理社保之責,杜平替單位履行義務,其財產利益必然受損。其三、人民醫院取得利益與人民醫院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只要有杜平的墊付就有人民醫院的受益,杜平不墊付社保費,人民醫院就無從獲得利益,因此,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其四、杜平代人民醫院繳納社保費使人民醫院受 益并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杜平的墊付行為是以實現將來人民醫院向其支付(報銷)為目的,人民醫院在受益之后并未向杜平支付,致使杜平的給付目的不能按其意圖實現,人民醫院的受益欠缺該利益的正當性,因此構成了不當得利。
綜上所述,人民醫院沒有合法的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杜平受到損失,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杜平。因此本案應適用不當得利之債進行認定與處理。(作者:華鎣市人民法院副院長/肖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