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問答
中午下班就餐時不慎摔傷,是否屬于工傷?
問:
我就職于一家醫療器械公司,4月5日中午下班后,我與兩位同事像往常一樣去公司附近的一家餐廳就餐。吃完飯起身要離開時,腳踩到了餐廳地板上灑落的湯水,不慎滑倒。隨后同事把我送到醫院,經診斷我的右胳膊骨折。想問的是,我這種情況是否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答: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首先,您受傷的時間是中午下班后,受傷的場所是您就餐的餐廳。所以,您并非在工作時間與工作場所內,且非因工作原因受傷;
其次,雖然您是在餐后離開餐廳、走往上班的路上受傷,但是您并非因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而受傷。
所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您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情形。
雖然您不符合申請工傷認定的情形,但是您是在餐廳,因被餐廳地板上遺留的湯水滑倒致傷,所以您可以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要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餐廳管理人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來源:北京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