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新聞
法院調研超出工傷保險基金范圍的醫療費用負擔問題
近日,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在審理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中發現,當前法律法規對超出工傷保險基金范圍的醫療費由用人單位負擔還是工傷職工負擔的問題未作直接明確規定,而在司法實踐中全國各地做法也并不統一,目前北京的通行做法是超過部分均由用人單位負擔。經過認真調研,密云法院發現超出工傷醫療保險基金范圍的醫療費一律由用人單位負擔的做法存在幾點不足:
首先影響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積極性。在用人單位已經履行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義務的情況下,規定超出保險范圍的醫療費仍由用人單位全部承擔,導致用人單位并未減輕所負經濟負擔,其依法繳納工傷保險未起到實際分擔風險作用,進而影響用人單位的參保積極性。
其次,為定點醫療機構濫用高昂或不必要藥品創造條件。由于工傷保險基金不予報銷的藥品多為價格昂貴的進口藥,利潤空間相比國產藥大,且目前鑒定機構對于藥物是否可以替代尚無法進行鑒定,使得醫療機構為了獲得更大利益在有相應國產藥可以替代的情況下依舊選擇價格昂貴的進口藥,進一步加重了用人單位負擔。
再者容易造成工傷職工過度醫療問題。在獲知超過工傷保險基金范圍的醫療費一律由用人單位"買單"后,有的工傷職工為了追求更好的治療效果,往往在診療過程中增加醫療流程,選擇使用更加昂貴的藥物或者器械,導致醫療保險基金不能核準報銷的不必要的治療費用大量產生,造成過度醫療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法院建議:對于超出工傷保險基金范圍的醫療費用負擔應以該項費用是否緊急和必要為標準區別承擔主體,并引進第三方醫療鑒定機構進行認定,若為緊急和必要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二是醫療機構在使用工傷保險基金范圍外的藥品或服務時,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并征得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同意方能使用,否則產生費用由醫療機構承擔。三是對于醫療機構履行告知義務后用人單位不同意使用的超出工傷保險基金范圍的藥物或服務,工傷職工在無法證明其使用是必需的情況下堅持使用的,則該項費用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