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問答
“斷保”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用否由基金支付?
你好: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其中,“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是僅指從未參加過工傷保險因而從未繳納過工傷保險費的職工,還是包括曾經參保并繳納過工傷保險費但是發生工傷時未繳費的“斷保”人員?“斷保”或“欠費”期間發生的工傷,其工傷保險待遇由誰承擔?
河南讀者 柳先生
答復: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并不存在歧義。根據法律的基本解釋方法——文義解釋,該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必然包括“斷保”情形。即從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來看,任何未依法繳費的行為,都屬于“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嚴格來說,都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該條款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是一致的。即繳費為參保充分且必要的條件,未繳費即未參保。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未足額繳費的數額較小,且非故意所致,可以認為用人單位“已經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斷保”或“欠費”期間發生的工傷,其工傷保險待遇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該規定也是明確的。用人單位對此應當作為第一責任人承擔待遇給付責任,這也是其實施違法行為——未依法繳費的必然后果。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綦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根據這一規定,用人單位補繳“斷保”或欠費期間的社保費和滯納金后,新發生的相應費用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