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規則
職工投訴單位補繳社保,因超過了2年時效,法院判職工敗訴
【基本案情】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何建新,男,漢族,住廣東省廣州市東山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佛山市南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南海大道北85號。
原審第三人:佛山馬尼托瓦餐飲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松崗松夏工業園創業路。
再審申請人何建新因訴佛山市南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南海人社局)及第三人佛山馬尼托瓦餐飲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馬尼托瓦公司)勞動監察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和(2014)佛中法立行申字第50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何建新申請再審稱,馬尼托瓦公司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違法行為處于連續狀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請求再審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其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本案中,何建新在原審程序中提交的《佛山市社會保險繳費情況核對表》以及南海人社局對何建新所作的《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筆錄》等可以證明,馬尼托瓦公司已于2009年12月份按照何建新的實際工資為何建新繳納了社會保險的五險,符合《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即何建新投訴該公司2009年12月份之前存在的關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已于2009年12月份終止。何建新投訴該公司2009年12月份之前未繳納和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違法,最遲應于2011年12月前向南海人社局提出。但何建新于2012年10月才向南海人社局投訴,已明顯超過上述法定期限,且無證據證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此期間發現該公司存在何建新投訴的上述違法行為。故南海人社局對何建新該項訴求不再查處并無不當。同時,對馬尼托瓦公司在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期間未按照何建新實際工資為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問題,南海人社局已責令該公司進行整改。對何建新投訴要求該公司向其支付2001年至2002年尚未報銷的社會保險費共9477元的訴求,何建新之前曾向南海人社局提出過該項訴求,南海人社局也已作出過告知處理。南海人社局此次回復不再查處并無不當。
關于何建新要求賠償因未按城鎮居民戶籍性質購買失業保險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的投訴請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參保人員或者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存在異議時,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核查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根據該規定,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何建新認為其失業保險登記的戶口性質登記有誤,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異議。故南海人社局建議何建新就該項訴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投訴處理也并無不當。何建新認為原審判決錯誤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何建新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何建新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