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
已辦正式退休手續的員工與單位不構成勞動關系
作者:來源: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時間:2016-10-26人氣:464
(一)基本案情
金某2004年從A銀行某支行辦理內退手續,A銀行與金某保留勞動關系。同年9月被B銀行某支行聘用,從事資產保全、不良貸款清收等工作,月均工資4200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12年8月29日金某年滿六十周歲,在A銀行某支行辦理正式退休手續。
2013年1月,B銀行決定清退各支行聘用人員,將“員工離行審批表”轉發給金某,金某按要求簽字上報,辦理離行手續。
因B銀行某支行尚有部分遺留工作需要金某處理和交接,金某繼續工作至2013年9月27日。B銀行某支行未支付金某9月份的工資。
金某于2013年11月申請仲裁,要求B銀行某支行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未休年休假工資、2013年9月份工資等。
勞動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金某不服遂訴至法院。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實行法定退休制度。《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因此,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故法院判決,B銀行某支行支付金某2013年9月的勞動報酬,駁回金某其他訴訟請求。